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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戶條件

    1、父母均是本市駐深部隊現役軍人婚後所生的嬰兒,可以在父母駐深部隊所在地申報入戶;

    2、父母一方在本市服現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現役,可以自願選擇在父親或母親駐軍部隊所在地申報入戶;

    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母結婚證;

    3、父母雙方的軍官證;

    4、父親或母親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

    5、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6、政策內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及二孩生育證明,同時提供其他子女的戶籍資料;

    7、超過一個月申報,且嬰兒出生時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隊駐地還在外地市的,需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隨父或母

    入戶的證明;

    三、辦理程式

    1、嬰兒父母持以上入戶資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並如實填寫《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2、派出所戶籍民警稽核後出具受理回執,逐級呈報分局、市局主管部門核准;

    3、經稽核批准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申報人父母持回執、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隨父或隨母部隊駐地申報出生並在集體戶內落戶;在部隊駐地父母有《房產證》的,可單獨立家庭戶;也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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