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吏等級制度沿用了自漢魏六朝以來的九品十八級基本制度,每一品分為正、從兩級。同時也有一些本朝自己的特色。一般來講,清代的官制體系分為兩大類,一是地域體系,分為京官和地方官兩大系統。二是職能體系,分為文官和武官兩大系統。兩大類相互交錯。其中,京官系統中以文職官員為主,地方官系統中則文武兼有。 京官 首先,清代的主要中央樞要機關是內閣及其變種,主要官員為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學士,大學士地位和權力最高,相當於前代的宰相,後來的軍機處設軍機大臣,與此類同。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清代的官員品級隨時代不同經常變動,特別在清初時變動十分頻繁,本文中只列出最後確定的情況。雍正八年,內閣大學士均兼任各部尚書,滿、漢品級均定為正一品,是清朝最高官員;協辦大學士是大學士的副職,於乾隆四年最終確立為常設職務,品級為從一品;內閣學士均兼任部侍郎銜,作為大學士的工作助手,品級為從二品。乾隆五十八年以後,內閣官員所兼的各部職銜一律裁汰。 雍正時設立軍機處,逐漸替代了內閣的職能。軍機大臣無一定品級規定,但其地位和職權甚至高於大學士。分掌國政的各部院衙門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是主要部門,每部設尚書滿、漢各一人,雍正八年其品級確定為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一人,品級為正二品。都察院為監察機關,堂官設左都御史滿、漢各一人,從一品。大理寺為平反刑獄的機關,堂官設正卿滿、漢各一人,康熙九年確定為正三品;其下有少卿滿、漢各一人,正四品。大理寺與都察院、刑部合稱為“三法司”。 理藩院是管理蒙、回、藏事務的機關,其主官為尚書,其下為侍郎,品級與六部同。 翰林院是掌管論撰文史的機關,主官為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雍正八年定品級為從二品。 詹事府是輔導東宮太子的機關,康熙以後照例不立太子,其職責改為“文學侍從”或掌“經史文章之事”。主官為滿、漢詹事各一人,康熙14年以後定為正三品,其下設滿、漢少詹事各一人,正四品。 太醫院掌管醫藥衛生事務,設院使一人,正五品,左右院判各一人,正六品。 宗人府掌管皇族屬籍,設宗令一人,由親王或郡王內選充,左右宗正各一人,由親王、郡王和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內選充。內務府管理宮廷及皇家事務,下轄七司、三院等不同職能機關,最高官員為總管內務府大跡???罰?嚶陝?順鋈巍?br> 地方官 清沿明制,以京師及附近州縣為順天府,作為“京府”,入關後順天府為北京,改盛京及其附近州縣為奉天府,主官為府尹,自順治元年即定為正三品。地位猶如各省巡撫,可直接向皇帝奏事。 地方官員中級別最高的是總督,系“總督軍務”的簡稱,為正二品官,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掌統轄一省或幾省地區的文武、軍民,總理戎政,保衛邊疆。文職道府以下、武職副將以下官員均由總督奏請升調免黜,總督並有對外交涉之權。全國共設總督八人。其中,管轄河北省及內蒙一部分地區的直隸總督為北方最有權勢的地方大員。管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的兩江總督為南方最有權勢的地方大員。各省總督,例有兼銜,光緒三十年最終確定,各地總督都兼尚書銜和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並有直屬軍隊,名為“督標”。 巡撫是總管一省地方政務的長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一般為從二品,但巡撫多數兼兵部侍郎銜,加銜後為正二品。其職權略遜於總督。巡撫也有直屬軍隊,名為“撫標”。 每一省巡撫之下有布政使,全稱為“承宣布政使司”,,一般稱“藩司”、藩臺或方伯。掌一省之行政,司全省財富之出納,從二品。 各省有按察使,全稱為“提刑按察使司”,俗稱“臬司”,掌管一省司法事務,正三品。 藩、臬兩司的輔佐官為道員,其職責、設定較為繁複,不能一一贅述,為正四品官。 司道之下的地方行政衙門有府、廳、州、縣各級,府的長官為知府,初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為從四品。府下有廳,由同知、通判管理,同知為正五品,通判為正六品。府下還設有州,分為指數布政使的直隸州和由府管轄的散州,長官為知州,前者為正五品,後者為從五品。最下的一級地方長官為知縣,正七品。 各省還設有掌管學政、漕運、鹽務、河道、稅關等衙門。學政為每省一人。管理一省文教事業,由進士出身的侍郎、京堂(各寺堂官)、翰林、科道及部屬等官簡充,三年一任,各按原官品級。 全國設漕運總督一人,正二品,兼尚書者從一品,有直轄軍隊“漕標”。 各省設鹽政,由督撫兼任。 全國設河道總督一人,正二品,有直轄軍隊“河標”。 武職 清朝軍隊分為八旗兵和綠營兵兩大類。綠營兵就是漢兵。八旗官兵分駐各省,每一省旗兵最高長官為“將軍”,從一品;其他管轄旗兵的職官為都統,從一品;副都統,正二品;地方有城守尉,,正三品;防守尉,正四品。 各省綠營兵最高長官為提督,從一品;提督之下有總兵,正二品;副將,從二品;參將,正三品;遊擊,從三品;都司,正四品;守備,正五品;千總,正六品;把總,正七品;外委千總,正八品;外委把總,正九品。武職官員品級前均應加“武職”二字。其任免升黜均由兵部武選司負責,而文職官員則由吏部文選司負責。
清代的官吏等級制度沿用了自漢魏六朝以來的九品十八級基本制度,每一品分為正、從兩級。同時也有一些本朝自己的特色。一般來講,清代的官制體系分為兩大類,一是地域體系,分為京官和地方官兩大系統。二是職能體系,分為文官和武官兩大系統。兩大類相互交錯。其中,京官系統中以文職官員為主,地方官系統中則文武兼有。 京官 首先,清代的主要中央樞要機關是內閣及其變種,主要官員為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學士,大學士地位和權力最高,相當於前代的宰相,後來的軍機處設軍機大臣,與此類同。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清代的官員品級隨時代不同經常變動,特別在清初時變動十分頻繁,本文中只列出最後確定的情況。雍正八年,內閣大學士均兼任各部尚書,滿、漢品級均定為正一品,是清朝最高官員;協辦大學士是大學士的副職,於乾隆四年最終確立為常設職務,品級為從一品;內閣學士均兼任部侍郎銜,作為大學士的工作助手,品級為從二品。乾隆五十八年以後,內閣官員所兼的各部職銜一律裁汰。 雍正時設立軍機處,逐漸替代了內閣的職能。軍機大臣無一定品級規定,但其地位和職權甚至高於大學士。分掌國政的各部院衙門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是主要部門,每部設尚書滿、漢各一人,雍正八年其品級確定為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一人,品級為正二品。都察院為監察機關,堂官設左都御史滿、漢各一人,從一品。大理寺為平反刑獄的機關,堂官設正卿滿、漢各一人,康熙九年確定為正三品;其下有少卿滿、漢各一人,正四品。大理寺與都察院、刑部合稱為“三法司”。 理藩院是管理蒙、回、藏事務的機關,其主官為尚書,其下為侍郎,品級與六部同。 翰林院是掌管論撰文史的機關,主官為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雍正八年定品級為從二品。 詹事府是輔導東宮太子的機關,康熙以後照例不立太子,其職責改為“文學侍從”或掌“經史文章之事”。主官為滿、漢詹事各一人,康熙14年以後定為正三品,其下設滿、漢少詹事各一人,正四品。 太醫院掌管醫藥衛生事務,設院使一人,正五品,左右院判各一人,正六品。 宗人府掌管皇族屬籍,設宗令一人,由親王或郡王內選充,左右宗正各一人,由親王、郡王和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內選充。內務府管理宮廷及皇家事務,下轄七司、三院等不同職能機關,最高官員為總管內務府大跡???罰?嚶陝?順鋈巍?br> 地方官 清沿明制,以京師及附近州縣為順天府,作為“京府”,入關後順天府為北京,改盛京及其附近州縣為奉天府,主官為府尹,自順治元年即定為正三品。地位猶如各省巡撫,可直接向皇帝奏事。 地方官員中級別最高的是總督,系“總督軍務”的簡稱,為正二品官,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掌統轄一省或幾省地區的文武、軍民,總理戎政,保衛邊疆。文職道府以下、武職副將以下官員均由總督奏請升調免黜,總督並有對外交涉之權。全國共設總督八人。其中,管轄河北省及內蒙一部分地區的直隸總督為北方最有權勢的地方大員。管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的兩江總督為南方最有權勢的地方大員。各省總督,例有兼銜,光緒三十年最終確定,各地總督都兼尚書銜和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並有直屬軍隊,名為“督標”。 巡撫是總管一省地方政務的長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一般為從二品,但巡撫多數兼兵部侍郎銜,加銜後為正二品。其職權略遜於總督。巡撫也有直屬軍隊,名為“撫標”。 每一省巡撫之下有布政使,全稱為“承宣布政使司”,,一般稱“藩司”、藩臺或方伯。掌一省之行政,司全省財富之出納,從二品。 各省有按察使,全稱為“提刑按察使司”,俗稱“臬司”,掌管一省司法事務,正三品。 藩、臬兩司的輔佐官為道員,其職責、設定較為繁複,不能一一贅述,為正四品官。 司道之下的地方行政衙門有府、廳、州、縣各級,府的長官為知府,初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為從四品。府下有廳,由同知、通判管理,同知為正五品,通判為正六品。府下還設有州,分為指數布政使的直隸州和由府管轄的散州,長官為知州,前者為正五品,後者為從五品。最下的一級地方長官為知縣,正七品。 各省還設有掌管學政、漕運、鹽務、河道、稅關等衙門。學政為每省一人。管理一省文教事業,由進士出身的侍郎、京堂(各寺堂官)、翰林、科道及部屬等官簡充,三年一任,各按原官品級。 全國設漕運總督一人,正二品,兼尚書者從一品,有直轄軍隊“漕標”。 各省設鹽政,由督撫兼任。 全國設河道總督一人,正二品,有直轄軍隊“河標”。 武職 清朝軍隊分為八旗兵和綠營兵兩大類。綠營兵就是漢兵。八旗官兵分駐各省,每一省旗兵最高長官為“將軍”,從一品;其他管轄旗兵的職官為都統,從一品;副都統,正二品;地方有城守尉,,正三品;防守尉,正四品。 各省綠營兵最高長官為提督,從一品;提督之下有總兵,正二品;副將,從二品;參將,正三品;遊擊,從三品;都司,正四品;守備,正五品;千總,正六品;把總,正七品;外委千總,正八品;外委把總,正九品。武職官員品級前均應加“武職”二字。其任免升黜均由兵部武選司負責,而文職官員則由吏部文選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