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病人家屬語境下的“轉躁”,甚至很多臨床醫生語境下的“轉躁”,都是以“易激惹”現象作為判斷標準的。如前所述,易激惹恰恰不是特異性最強的轉躁標誌。精神病學所說的“易激惹”,在病人家屬口中常被稱為“易怒”,是雙相障礙的特徵性症狀(characteristic feature)。該症狀還是雙相障礙核心特徵(core feature)心境的“不穩定性”(instability)或“易變性”(lability)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反映的是心境改變的激發閾值極低,微不足道的刺激即可激發或誘發極為強烈的情緒和行為反應如暴怒、攻擊、自傷等。從我個人的臨床工作經驗來看,易激惹現象背後的情緒或心境不盡相同,既有轉瞬即逝的短暫情緒爆發,也有相對持續的惡劣心境。因此,易激惹現象可以在躁狂或輕躁狂發作患者誇大性、冒險性及不合理要求被拒時出現,如患者提出鉅額冒險投資的要求被家屬拒絕、在公共場所要享受“貴賓”待遇時被周圍人拒絕,都可以使患者出現發作性暴怒;易激惹現象也可以在有持續性惡劣心境並伴有人際關係敏感或被拒絕敏感(sensitive to reject)症狀的抑鬱患者,遭受自認為是他人針對其的“惡意挑釁”而被觸發出現。在前者,在患者情緒平穩後,可以為其暴怒和攻擊行為真誠道歉;而後者,總是將其暴怒和攻擊行為的原因歸咎於他人,併為此耿耿於懷,絕不可能道歉。此外,臨床上還有一種相當常見的易激惹現象,與以上兩種情況有所不同。一些在成長過程中受家長嬌寵、心理成熟程度差、人格存在缺陷的青少年患者,因心境惡劣,總是處於情緒爆發的臨界狀態,他們隨時都可能出現自發的暴怒和攻擊、自傷行為。但更多見的情況是,在家長不明就裡的情況下,患者糾纏於家長或其他親屬當前或以往的微不足道甚至毫無關聯的“過錯”,而有暴怒發作,讓人覺得完全是“借題發揮”,似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無賴樣行徑。
無論是在專業人士群體,還是在雙相障礙患者家屬群體,“轉躁”這一術語都是頻頻說起的話題。
從專業角度來解釋,轉躁就是雙相障礙患者在抑鬱發作過程中病情發生與抑鬱發作相反的“轉相”(switch),抑鬱發作終止,出現典型的躁狂或輕躁狂發作。這個轉躁的過程既可以驟然發生,也可以歷經數日完成。其中,多數患者都會經歷一個兼具抑鬱症狀和躁狂症狀的混合形式,只是在此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哪種症狀相對佔優勢而已。當然,躁狂發作或輕躁狂發作同樣也可以轉相為抑鬱發作,也屬於轉相。由躁狂或輕躁狂發作轉為抑鬱發作要比由抑鬱發作轉躁的機率要更高。只是,由抑鬱發作轉躁可能發生在抗抑鬱治療期間,而且涉及對其發生可能與醫療行為有關的歸因問題,對醫生而言,重視程度往往較大。
然而,無論是在臨床醫生這個專業人士群體,還是在患者家屬這個群體,都存在著對“轉躁”概念的錯誤解讀或對“轉躁”現象的錯誤判斷,即只要看到抑鬱發作患者有了某種不是典型抑鬱症狀的表現,就往往聯想到是“轉躁”了。這種現象或傾向對正接受抗抑鬱治療的患者尤其明顯或敏感,甚至達到了“談虎色變”的程度。
實際上,現有的關於雙相抑鬱患者發生“轉躁”的真正原因和準確數字都不清楚、不準確,只是從現象上看,接受抗抑鬱治療的抑鬱發作患者,轉躁的機率略高而已。而且,目前已有的關於轉躁風險評估的基礎資料主要來自多個小樣本研究,且這些研究多為回顧性的,科學意義並不很大。另外,抗抑鬱治療與轉躁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也仍然沒有定論。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過分強調“轉躁”的風險甚至達到了談虎色變的程度,顯然不是理性的態度。而更可取的做法則是準確、可靠地識別出真正的轉躁病例,給予正確、合理的處置,並在此基礎上探究其發生的原因。
如果按照嚴格的診斷標準來操作,雙相抑鬱發作轉躁後的表現必須符合躁狂或輕躁狂發作的症狀學標準,即有相對典型的心境高漲或易激惹或目的性活動明顯增加,同時還有睡眠需要減少、思維聯想活躍與言語明顯增多或健談、自我評價過高和誇大等。因此,識別由抑鬱“轉躁”的核心症狀,應該是構成躁狂綜合徵的主要症狀。什麼是躁狂綜合徵的主要症狀?我個人認為,心境的異常且相對持久的高漲(elation)或欣快(euphoria)是轉躁的最可靠、最具特異性的標誌。其次,目的性活動增多(increased aimed activity)也是較可靠的標誌之一。再其次,意志活動增強也具有較高的診斷價值,如關注“宏大敘事”、喜歡“指點江山”、表達“雄心壯志”、發出“豪言壯語”等。就轉躁的特徵性症狀而言,易激惹(irritable mood)的特異性反而並不很高,甚至不及睡眠需要減少、思維聯想活躍或自我評價過高與誇大等表現。
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病人家屬語境下的“轉躁”,甚至很多臨床醫生語境下的“轉躁”,都是以“易激惹”現象作為判斷標準的。如前所述,易激惹恰恰不是特異性最強的轉躁標誌。精神病學所說的“易激惹”,在病人家屬口中常被稱為“易怒”,是雙相障礙的特徵性症狀(characteristic feature)。該症狀還是雙相障礙核心特徵(core feature)心境的“不穩定性”(instability)或“易變性”(lability)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反映的是心境改變的激發閾值極低,微不足道的刺激即可激發或誘發極為強烈的情緒和行為反應如暴怒、攻擊、自傷等。從我個人的臨床工作經驗來看,易激惹現象背後的情緒或心境不盡相同,既有轉瞬即逝的短暫情緒爆發,也有相對持續的惡劣心境。因此,易激惹現象可以在躁狂或輕躁狂發作患者誇大性、冒險性及不合理要求被拒時出現,如患者提出鉅額冒險投資的要求被家屬拒絕、在公共場所要享受“貴賓”待遇時被周圍人拒絕,都可以使患者出現發作性暴怒;易激惹現象也可以在有持續性惡劣心境並伴有人際關係敏感或被拒絕敏感(sensitive to reject)症狀的抑鬱患者,遭受自認為是他人針對其的“惡意挑釁”而被觸發出現。在前者,在患者情緒平穩後,可以為其暴怒和攻擊行為真誠道歉;而後者,總是將其暴怒和攻擊行為的原因歸咎於他人,併為此耿耿於懷,絕不可能道歉。此外,臨床上還有一種相當常見的易激惹現象,與以上兩種情況有所不同。一些在成長過程中受家長嬌寵、心理成熟程度差、人格存在缺陷的青少年患者,因心境惡劣,總是處於情緒爆發的臨界狀態,他們隨時都可能出現自發的暴怒和攻擊、自傷行為。但更多見的情況是,在家長不明就裡的情況下,患者糾纏於家長或其他親屬當前或以往的微不足道甚至毫無關聯的“過錯”,而有暴怒發作,讓人覺得完全是“借題發揮”,似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無賴樣行徑。
如此看來,若精神科醫生能對上述臨床現象進行細緻的甄別,排除以惡劣心境為背景的易激惹現象,真正轉躁的病人其實並不多。也正是因為如此,在雙相障礙抑鬱發作的治療中,完全不必為那些不靠譜的“轉躁”率而因噎廢食,過分限制抗抑鬱藥物的使用,影響病人的遠期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