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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方正義之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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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011311786
只有廢除物業法才可能打贏官司,最不合情合理的子法律,與憲法母法相矛盾。建議有立有廢。廢除物業法,立共用不動產保護法。減少居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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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長春看點
首先要定義如何不作為?
不作為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是一個籠統的說法,要舉證如何不作為,這裡面就涉及要蒐集證據,例如一些反饋的問題不回覆或不處理解決,最好有人證、物證及資料影像。
其次因不作為導致的後果有哪些?
不作為要勢必造成影響和後果的,或對業主造成損失的,或者不作為導致物業未資金投入的證據。
再次要按不作為在整個物業費的比例做出認定,也就是說這部分不作為在物業費佔比有多少,多大比例。
最後,根據上述證據,可以提起訴訟。
不過要看不作為的方面有多嚴重,因人而異,因事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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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講道理的小老頭
物業同人一樣,不可能十全十美,存在不足,或失誤都很正常,業主都要熱心參加業主大會,透過業委會與物業交流,督促物業依規服務,可小區有的惡鄰,往往以業主身份,使人錯誤理解業主就是業主代表。業主對物業的態度,誤導了社會,矇騙了記者。矇騙了社會,物業由於滿足不了業主的服務標準,把物業貼上了工作不負責的標籤,把物業推向了新聞焦點炒做,嚴重的激化了物業與業主的矛盾。
希望業主多學學物業管理條例,知法,學法,依法去做。
希望業主對待物業,依市場規律理解物業,合理處理與之收費問題。
希望業主到物業撤離的小區走走看看,小區沒物業,是好是壞。
希望業主多到社群問問,社群能不能到小區代物業,揭穿騙人的鬼話。
希望業主相互之間交流一下,業主自治,誰能幹,誰能幹好,誰能有把握把小區管理好,人人都能滿意。
有的人不學法,不聽勸,一意的鼓動與物業爭鬥,針鋒相對無贏家,兩敗俱傷,傷害最重的是業主,把物業算計到無利可圖了,物業就要走了,小區無人管了,混亂局面,業主愁,政府憂,縮水的房產價值,損壞的共有沒備,留在業主心裡的是傷痛。
並不是對物業違規的謙讓,業主正當的維權要透過合法渠道,合法的方式,更容易讓物業接受,效果會更好,依法是唯一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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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說天評地鹽城哥
想和不作為的物業打官司真的不容易啊,如果你是單個業主有這個想法,建議你還是放棄吧。如果你是業委會主任,深得業主的支援,那麼告訴你,只要你想和物業打官司,基本上可以贏了。
先說說為什麼不建議單個業主打物業官司:1.作為普通的單個業主而言,對物業的不作為可能會很生氣。於是想把《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合同》等翻出來對照。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原來物業連最基本的一級服務都沒做到啊,卻收了那麼多的物業費。
2.單個業主想要打官司,必須要有自家因物業不作為導致生活嚴重受到影響的證據。看好了,是證據!證據上要有日期時間和當時的現狀。另外還需要有和物業交涉的錄音錄影作為佐證。物業要明確或者是推諉一直未進行處理。
3.證據一般是這樣形成的。開發商的保質期過了,由於房屋質量問題,物業一直不予處理。比如房屋外牆裂縫導致滲水,大梁變形嚴重威脅生命安全,但前提是非人為原因。不欠水電,卻無水無電,影響正常生活。
4.不要用一句簡單的“物業不作為”和物業打官司。哪怕小區的公共衛生很差,綠化雜草叢生,路面凹凸不平等等,這些都屬於公共問題。你一個人不能代表全部業主。縱然你以這些理由去打官司,最終也是會輸的。
再說說為什麼如果你是業委會主任代表小區和物業打官司會贏:1.業委會是屬於小區唯一可以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組織。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業委會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形成的決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是什麼原因,只要業主大會透過解除物業公司,都是合法有效的。
2.業委會作為全體業主代表的合法組織,有權追究物業公司侵佔的各項公共收益。業委會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核算一個合理的資料,物業如果堅稱沒有那麼多,那麼需要物業公司拿出和別人的合同。
3.業委會作為全體業主代表合法組織,可以進行業主調查,並根據大部分業主意見羅列出來物業的不作為。這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的。當然,這一切也需要業主附上一定的有效證據。
單個業主還是儘量不要和物業打官司,只有成立業委會才是唯一的途徑。不要問我為什麼,因為我們小區經歷過各種各樣的事情,而我就是業委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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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的人太多,尤其是物業相關的《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少之又少,甚至說法盲一個比一個厲害!動不動就是取消物業。。。討論這個問題你至少了解什麼物業?物業的職責是什麼?什麼叫物業不作為?你有什麼證據證明物業不作為就是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沒有證據沒有證人?法院憑的證據和法律法規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