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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27303505820

    1、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空白髮票,應於發票遺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宣告作廢。

    2、 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必須將業戶遺失的發票程式碼、發票號碼、納稅人編碼、遺失時間等有關資料透過徵管系統錄入。

    3、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在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時,可憑該發票的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收款方未將發票聯交給付款方的,應由付款方在書面申請上認可並加蓋單位印章(個人應簽名)。  稅務機關要從嚴把關,經兩人以上(含兩人)稽核後,在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或空白地方填寫遺失發票的取得單位、發票種類程式碼和號碼、金額以及遺失發票對應的完稅憑證號碼,不再補稅。付款方應根據重新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和附上遺失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作為合法入帳憑證。 

    4、開具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帳。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遺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程式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帳時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帳憑證;遺失的發票只有發票聯的,記帳時應附上取得發票方出具的書面證明,內容包括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金額、發票種類程式碼和號碼等作為合法入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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