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起重吊裝前,現場指揮人員應向參加吊裝作業的人員講明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條 起重吊裝作業前,應由現場負責人組織對吊裝現場進行檢查保證達到下列要求:
(一)隨車吊效能完好,固定支撐及輔助安全設施有效。
(二)吊具滿足作業要求。
(三)安全措施全面落實,警戒區域明確劃分。
(四)工件重量應滿足現場隨車吊額定起重量的要求。
(五)環境條件滿足作業要求。
第三條 吊裝時應平穩操作,多臺隨車吊吊裝同一物件時,應協同一致,工件固定前不得解開弔裝索具。
第四條 吊裝時吊物上不得有人或浮置物,作業人員不得在工件下面、隨車吊吊臂下和受力索具附近及其他有危險的地方停留。
第五條 吊裝大型工件使用的牽引繩過道路時,距離路面高度不得低於5米,並加醒目標誌。與帶電線路的距離應符合電氣安全規程,並搭設護線架,以保證安全。
第六條 進行高空吊裝作業時,吊裝人員下得攀沿牽引繩或其它繩索上下。施工人員所帶的工具應拴保險繩,防止脫落。
第七條 起重作業中,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指揮人員應選擇好指揮位置,確保隨車吊操作人員和司索人員能夠清楚的看到指揮訊號。
(二)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三)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正式吊裝。
(四)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地面人員、裝置的安全。
(五)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第八條 起重吊裝作業中,隨車吊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二)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隨車吊吊裝超載或重量不清 的工件及埋置物件。
(三)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放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四)工件捆綁、吊掛不牢或下平街而可能滑動,吊物稜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五)無法看清場地、工件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六)隨車吊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工件不應該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吊作業。
(七)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工件、吊籃、吊具和吊索懸掛在空中。
(八)在隨車吊工作時,不得對隨車吊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九)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十)吊裝過程中,任何部位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同時,應採取安全措施,加強現場警戒,儘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長時問處於懸吊狀態。
第九條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二)根據吊裝工件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工件應檢查其連線點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裝工件捆綁應牢靠,吊具和吊裝工件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多人捆綁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四)因特殊情況進入工件下萬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司機聯絡,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入。人員不得停留在起重機執行軌道上。
(五)吊掛工件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
(六)不得綁掛起吊重量不清、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壓地下或與地面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七)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工件時,應捆綁牽引繩。
(八)人員與工件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工件就位時, 應用牽引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十條 起重吊裝作業用的繩索不得拴綁在生產裝置及管線上,不得穿越交通要道、架空電力線路的上方。
第十一條 在廠內通道或消防通道上進行起吊作業時,應事先向消防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作業。
第十二條 夜間在通道上進行起吊作業,應在道路兩端設紅燈及標誌牌。
第十三條 在地面上的鋼絲繩與電焊機導線交叉時,應有絕緣保護措施,防止漏電燒壞鋼絲繩和觸電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敞開式高溫或有毒腐蝕性液體容器盛裝超過80%時,不得起吊。
第一條 起重吊裝前,現場指揮人員應向參加吊裝作業的人員講明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條 起重吊裝作業前,應由現場負責人組織對吊裝現場進行檢查保證達到下列要求:
(一)隨車吊效能完好,固定支撐及輔助安全設施有效。
(二)吊具滿足作業要求。
(三)安全措施全面落實,警戒區域明確劃分。
(四)工件重量應滿足現場隨車吊額定起重量的要求。
(五)環境條件滿足作業要求。
第三條 吊裝時應平穩操作,多臺隨車吊吊裝同一物件時,應協同一致,工件固定前不得解開弔裝索具。
第四條 吊裝時吊物上不得有人或浮置物,作業人員不得在工件下面、隨車吊吊臂下和受力索具附近及其他有危險的地方停留。
第五條 吊裝大型工件使用的牽引繩過道路時,距離路面高度不得低於5米,並加醒目標誌。與帶電線路的距離應符合電氣安全規程,並搭設護線架,以保證安全。
第六條 進行高空吊裝作業時,吊裝人員下得攀沿牽引繩或其它繩索上下。施工人員所帶的工具應拴保險繩,防止脫落。
第七條 起重作業中,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指揮人員應選擇好指揮位置,確保隨車吊操作人員和司索人員能夠清楚的看到指揮訊號。
(二)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三)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正式吊裝。
(四)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地面人員、裝置的安全。
(五)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第八條 起重吊裝作業中,隨車吊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二)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隨車吊吊裝超載或重量不清 的工件及埋置物件。
(三)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放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四)工件捆綁、吊掛不牢或下平街而可能滑動,吊物稜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五)無法看清場地、工件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六)隨車吊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工件不應該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吊作業。
(七)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工件、吊籃、吊具和吊索懸掛在空中。
(八)在隨車吊工作時,不得對隨車吊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九)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十)吊裝過程中,任何部位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同時,應採取安全措施,加強現場警戒,儘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長時問處於懸吊狀態。
第九條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二)根據吊裝工件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工件應檢查其連線點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裝工件捆綁應牢靠,吊具和吊裝工件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多人捆綁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四)因特殊情況進入工件下萬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司機聯絡,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入。人員不得停留在起重機執行軌道上。
(五)吊掛工件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
(六)不得綁掛起吊重量不清、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壓地下或與地面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七)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工件時,應捆綁牽引繩。
(八)人員與工件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工件就位時, 應用牽引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十條 起重吊裝作業用的繩索不得拴綁在生產裝置及管線上,不得穿越交通要道、架空電力線路的上方。
第十一條 在廠內通道或消防通道上進行起吊作業時,應事先向消防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作業。
第十二條 夜間在通道上進行起吊作業,應在道路兩端設紅燈及標誌牌。
第十三條 在地面上的鋼絲繩與電焊機導線交叉時,應有絕緣保護措施,防止漏電燒壞鋼絲繩和觸電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敞開式高溫或有毒腐蝕性液體容器盛裝超過80%時,不得起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