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新晨雨樂
-
2 # 工業網際網路
這種現象很正常啊。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考慮的話,已婚已育的女性比較穩定,一般來說不會有太大的變數,而未婚女性就像許多年輕人一樣,了無牽掛,會有很多的想法,而且更有可能會把多種多樣的想法付諸行動,這樣一來就會造成人員的頻繁流動,這對企業來說是一種損失。
我們公司某部門有3個未婚小姑娘和2個已婚已育的中年女性,這5個人平時一起工作、一起吃飯,當然也會一起吐槽公司的某些規章制度等,相處還算融洽。但是3個小姑娘在公司待了大概一年的時間,紛紛辭職走了,有人找到了更心儀的工作,有人想要繼續深造,有人談了個外地的男朋友,各有各的理由,總之就是在對公司產生了無數“怨念”之後憤然離開了,毫不猶豫。而另外2個已婚已育的女員工,雖然也會對公司某些做法產生厭惡,也會吐槽也會抱怨,也會有想要辭職的想法,但是想法規想法,實施起來卻並不那麼容易,她們更多的求穩定、求離家近、方便照顧孩子。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已婚已育的女性基本上短時間之內不會再生孩子,這樣一來公司就省去了婚假、產假等的福利支出,而未婚小姑娘到了結婚生孩子的時候,公司還需要為她們支付相應的福利,這也是為什麼用人單位更加喜歡用已婚已育女性的一個重要原因。
-
3 # 上啥班App
企業在招聘人才的時候出現已婚已育成職場利器的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可以降低一些招聘成本,給企業帶來更高的利潤, 同時企業也要生存,必然會選擇“價效比”更高的員工。而女性員工除了休產假完全不在崗,懷孕期間和孩子較小時,同樣沒有辦法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前後算起來得有至少兩年的時間。再加上二孩,總共得有四年時間。“也有一些例子比如一個未結婚生育的女性,她一個人要是回家休產假,大家都得替她分擔工作。”還有一些比較極端的女性一上班就懷孕、生完孩子就辭職的。“只要工作滿一年以上,產假都有,哺乳期還讓早回家照顧孩子。”因為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還有就是女職工哺乳假一些相關規定細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任何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衛生部、原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頒發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婦發[1993]11號)進一步規定,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是不得超過6個月。即哺乳女職工請哺乳假最長可到嬰兒1歲半時為止。所以等等一些原因,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負擔,如果是已婚已育的女性就不會有這樣的情況了,所以才會出現已婚已育成職場利器的現象。
-
4 # 人淡如菊may
現在結婚後有孩子的給用人單位感覺踏實穩定,同時有責任心。畢竟就職一方不再是沒有顧慮的單身,選擇工作或者入職都會很慎重,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估計還是相對喜歡沒有孩子的,這樣能安心工作。我就有同感。很多上市企業在一些管理崗位選擇用人時,首要就是有孩子麼?近幾年準備計劃生孩子麼?可以看出,希望不因有家庭瑣事耽誤工作。
回覆列表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已婚已育與未婚未育人群確實存在差別,這種差別會給企業或者單位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1. 未婚女性進入職場,早晚甚至是很快就會面臨找物件、結婚、生孩子,不可避免地要休婚假,再不久將休產假,根據目前國家法律規定,產假長達七個月之久,女工受勞動法的諸多保護,從懷孕起不能再上夜班、不能從事法律規定的一些工種和崗位工作,等於是在這一年多的時間裡,女工不能像其它員工一樣為企業創造同等的價值,甚至有的女性生育後要親自帶孩子須延長假期,如果是一線作業員工,企業可以比較快找到替代者,如果是重要崗位、技術崗位、管理崗位,企業既要為休產假的女工保留工作崗位,又不能讓工作受到影響,小企業如果因此再重新招募新人替崗,那休假女工返崗後的安排又成了問題。而已婚已育女性,則不存在這些問題;
2. 未婚未育女性的工作穩定性,比已婚已育女性差,生活壓力沒那麼大,工作稍不如意就會選擇離職,未婚未育女性,如果有物件,但是物件在異地,通常會以離職來結束異地戀,跳槽的機率比較大。而已婚已育女性考慮生活成本、家庭負擔,以及孩子就近上學的問題等等,多半都會對跳槽的問題慎重考慮。
3. 已婚已育女性由於生活經歷、閱歷的不同,比未婚未育女性更成熟、穩重,普遍在工作中做事會更仔細認真和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