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和《關於對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的通知》精神,社會單位申辦收費停車場須按以下程式和有關手續辦理。
一、路外、居住小區收費停車場
(一)辦理程式
1、申請經營路外和居住小區收費停車場的單位,應先到所屬區縣市政管委會(建委)或小區管理辦公室領取並填寫《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以下簡稱《路外登記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區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以下簡稱《小區登記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區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
2、取得經營資質的單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簽署意見的《路外登記表》或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的《小區登記表》,以及詳細的停車場平面圖及停車場地規劃圖,到管界交通支(大)隊辦理交通設施和交通組織事項的稽核手續。
3、各管界交通支(大)隊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的規定,負責稽核收費停車場的相關手續。對申報經營停車泊位在200個以下收費停車場的,實行管界交通支(大)隊一級審(核)批制。交通支(大)隊對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符合規定的,支(大)隊在《申報登記表》上籤署意見並蓋支(大)隊交通科章。對申報經營同一場地停車泊位在200個以上(含累計超過200個泊位)收費停車場的,實行兩級審(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隊對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提出初步稽核意見並報交管局秩序處,由秩序處在《申報登記表》上籤署最終稽核意見。倉庫、油庫、工廠等不對社會開放的場所以及遠離繁華場所、居民居住區的非配建停車場,不得辦理機動車收費停車場手續。
4、實行一級審(核)批的,交通支(大)隊稽核期限為5個工作日;實行兩級審(核)批的,交通支(大)隊提出初審意見報局的期限為5個工作日,局秩序處稽核期限為5個工作日。
5、在稽核期限內簽署意見的《申報登記表》,除稽核部門留存一份外,應及時退給申報單位。
(二)收費停車場交通組織和相關設施的規定
1、停車場必須設專門管理人員負責車場秩序和收費管理工作,要有具體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停車場出、入口及場地內要設定明顯的引導標誌、標線,室內停車場的出、入口要設定限高標誌。在社會道路的路口以及三塊板道路主、輔路出入口的範圍內,不得設定停車場出、入口。
3、停車場地須是硬質鋪裝(含草地水泥磚)。場地內的停車泊位要以白線施劃清晰,每個停車泊位的規格為5米長、2.5米寬,場地內的通道寬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時,通道寬度在4.5米以上。與通道平行設定的泊位規格為6米長、2.5米寬。
4、停車場須配置必要的消防裝置、照明裝置,消防通道不得設定停車泊位。
5、室內停車場出、入口的數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轉彎半徑必須與規劃設計方案相符。
二、臨時佔道停車場(包括立交橋下停車場)的手續
(一)審(核)批手續
交管局負責市區範圍內所有道路(含立交橋下道路)臨時佔道停車位的設定稽核。
城八區範圍內所有市屬道路及通行公共電汽車的區屬道路設定佔道停車位,實行兩級審(核)批制,由管界交通支隊提出設定方案,徵求區市政管委停車管理部門意見,報交管局秩序處審批;
城八區不通行公共電汽車的區屬道路設定佔道停車位和遠郊區縣道路設定佔道停車位,實行一級審(核)批制,由管界支(大)隊提出設定意見,在徵求區縣市政管委停車管理部門意見後自行審批;
(二)辦理程式
1、申報收費臨時佔道停車場的單位應向所屬區縣市政管委(建委)瞭解佔道停車位設定情況,提出申請。由區(縣)市政管委發放《北京市臨時佔道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以下簡稱《佔道登記表》)並簽署資質審查意見。
2、申報單位持市政管委簽署意見的《佔道登記表》和書面申請及停車場平面圖,到管界交通支(大)隊辦理停車場交通維護措施稽核手續。交通支(大)隊應在5個工作日提出初步稽核意見,並將稽核意見報交管局秩序處核准(實行一級審批制的佔道停車場不再報交管局核批);秩序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手續。
3、在稽核期限內簽署意見的《佔道登記表》,除稽核部門留存一份外,應及時退給申報單位。
(三)臨時佔道停車場交通組織和相關設施的規定
1、不得佔用人行步道的盲道設定停車泊位。
2、機非混行的一幅路設定停車泊位,非機動車道寬度須在5米以上,泊位須平行於路側;居住小區內的道路,道路在6米以上的,在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在道路一側設定停車泊位。
3、有機非隔離的道路,在非機動車道設定停車泊位,車道寬度須在6米以上。
4、在有井蓋、消防設施的路面上不得施劃停車泊位。
5、凡是學校、幼兒園門前、公交車站、加油站、重點單位、消防通道兩側30米以內的地點、路段,不得施劃停車泊位。
根據《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和《關於對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的通知》精神,社會單位申辦收費停車場須按以下程式和有關手續辦理。
一、路外、居住小區收費停車場
(一)辦理程式
1、申請經營路外和居住小區收費停車場的單位,應先到所屬區縣市政管委會(建委)或小區管理辦公室領取並填寫《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以下簡稱《路外登記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區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以下簡稱《小區登記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區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
2、取得經營資質的單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簽署意見的《路外登記表》或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的《小區登記表》,以及詳細的停車場平面圖及停車場地規劃圖,到管界交通支(大)隊辦理交通設施和交通組織事項的稽核手續。
3、各管界交通支(大)隊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的規定,負責稽核收費停車場的相關手續。對申報經營停車泊位在200個以下收費停車場的,實行管界交通支(大)隊一級審(核)批制。交通支(大)隊對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符合規定的,支(大)隊在《申報登記表》上籤署意見並蓋支(大)隊交通科章。對申報經營同一場地停車泊位在200個以上(含累計超過200個泊位)收費停車場的,實行兩級審(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隊對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提出初步稽核意見並報交管局秩序處,由秩序處在《申報登記表》上籤署最終稽核意見。倉庫、油庫、工廠等不對社會開放的場所以及遠離繁華場所、居民居住區的非配建停車場,不得辦理機動車收費停車場手續。
4、實行一級審(核)批的,交通支(大)隊稽核期限為5個工作日;實行兩級審(核)批的,交通支(大)隊提出初審意見報局的期限為5個工作日,局秩序處稽核期限為5個工作日。
5、在稽核期限內簽署意見的《申報登記表》,除稽核部門留存一份外,應及時退給申報單位。
(二)收費停車場交通組織和相關設施的規定
1、停車場必須設專門管理人員負責車場秩序和收費管理工作,要有具體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停車場出、入口及場地內要設定明顯的引導標誌、標線,室內停車場的出、入口要設定限高標誌。在社會道路的路口以及三塊板道路主、輔路出入口的範圍內,不得設定停車場出、入口。
3、停車場地須是硬質鋪裝(含草地水泥磚)。場地內的停車泊位要以白線施劃清晰,每個停車泊位的規格為5米長、2.5米寬,場地內的通道寬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時,通道寬度在4.5米以上。與通道平行設定的泊位規格為6米長、2.5米寬。
4、停車場須配置必要的消防裝置、照明裝置,消防通道不得設定停車泊位。
5、室內停車場出、入口的數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轉彎半徑必須與規劃設計方案相符。
二、臨時佔道停車場(包括立交橋下停車場)的手續
(一)審(核)批手續
交管局負責市區範圍內所有道路(含立交橋下道路)臨時佔道停車位的設定稽核。
城八區範圍內所有市屬道路及通行公共電汽車的區屬道路設定佔道停車位,實行兩級審(核)批制,由管界交通支隊提出設定方案,徵求區市政管委停車管理部門意見,報交管局秩序處審批;
城八區不通行公共電汽車的區屬道路設定佔道停車位和遠郊區縣道路設定佔道停車位,實行一級審(核)批制,由管界支(大)隊提出設定意見,在徵求區縣市政管委停車管理部門意見後自行審批;
(二)辦理程式
1、申報收費臨時佔道停車場的單位應向所屬區縣市政管委(建委)瞭解佔道停車位設定情況,提出申請。由區(縣)市政管委發放《北京市臨時佔道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以下簡稱《佔道登記表》)並簽署資質審查意見。
2、申報單位持市政管委簽署意見的《佔道登記表》和書面申請及停車場平面圖,到管界交通支(大)隊辦理停車場交通維護措施稽核手續。交通支(大)隊應在5個工作日提出初步稽核意見,並將稽核意見報交管局秩序處核准(實行一級審批制的佔道停車場不再報交管局核批);秩序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手續。
3、在稽核期限內簽署意見的《佔道登記表》,除稽核部門留存一份外,應及時退給申報單位。
(三)臨時佔道停車場交通組織和相關設施的規定
1、不得佔用人行步道的盲道設定停車泊位。
2、機非混行的一幅路設定停車泊位,非機動車道寬度須在5米以上,泊位須平行於路側;居住小區內的道路,道路在6米以上的,在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在道路一側設定停車泊位。
3、有機非隔離的道路,在非機動車道設定停車泊位,車道寬度須在6米以上。
4、在有井蓋、消防設施的路面上不得施劃停車泊位。
5、凡是學校、幼兒園門前、公交車站、加油站、重點單位、消防通道兩側30米以內的地點、路段,不得施劃停車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