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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萌叔觀世界

    崑山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是否防衛過當,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以上情形可以實施無限防衛。

    根據影片來看,騎車男子確實生命遭遇嚴重的威脅,當刀子滑落後,寶馬男和騎車男同時搶奪刀子,此時騎車男生命的危險並沒有解除,為了徹底消除危險因素,他揮刀砍向了寶馬男,此時還能算正當防衛。但是,當寶馬男逃跑並跌到時,騎車男仍追著砍,這裡就有爭議了,有人認為騎車男在自身危險解除後仍繼續追砍的行為就屬於防衛過當了。在中國,防衛過當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可以作為減刑的依據。

    在古代,防衛過當這個概念也是慢慢發展過來的。在商周時期,就規定了正當防衛可以減免刑罰的概念,春秋時期戰國時期,私刑盛行,國家允許透過登記復仇,這是無限防衛權的最大化。漢代規定,無故進入他人的房屋、車船者,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主人可以當時殺之。到了唐代,對於殺掉私闖民宅者,雖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同時規定,對於因迷亂或喝酒而神志不清的人誤闖民宅,或者老弱、婦女等明顯不具備侵犯他人能力的人闖入民宅,主人不得殺害,由此就有了防衛過當的思想萌芽。宋代以後,對於防衛過當的規定就越來越詳細了,基本跟現在的差不多,甚至某些方面更加嚴厲。

    《舊唐書.刑法志》記載了這麼一件案子,有位姓康的人去討債,發生爭執,當姓康的快要被打死時,他的兒子出現了,打死了行兇者。根據唐代的法律,正當防衛是可以減免刑罰的,但打死了人同樣要判死刑,這就比現在還要嚴苛了。但是,封建社會畢竟是人治社會,皇帝知道這件事後,認為康姓兒子是為了解救父親而出的手,根據儒家的觀點,是孝心可嘉,因此赦免了康姓兒子的死罪。在宋代,凡是父母或祖父母受到侵犯時,兒孫輩防衛過當打死了人,一般會得到司法的憐憫,需要奏請皇帝親自量刑,可能會免於流放。

    由此可見,在古代,也有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說法,而且古代的法律更加嚴苛。因此,在古代崑山案件判得只會比現在更重。但是,如果與儒家禮教相沖突,往往是法律敗下陣來,例如漢代的辱母案中,孝子董黯在殺了仇人後,非但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被朝廷看中並邀請入仕,在歷史上留下了美名。

  • 2 # 生猛歷史

    崑山龍哥被奪刀反殺,引起輿論一片譁然。大夥兒紛紛表示對反殺小哥的聲援,呈一邊倒之勢席捲網路,甚至還掀起了一陣對“正當防衛”問題的熱議浪潮。

    何為正當防衛?

    中國《刑法》有這樣一個定義:“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此為正當防衛的法律根據。

    但緊接著,法律又對防衛的“正當性”作出了一個限制,即防衛不可超過必要限度,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而對“必要限度”的精準把握,使這“崑山反殺案”變得撲朔起來。讓法官們迷茫,讓群眾揪心,讓反殺者坐臥不寧,讓龍哥也死不瞑目。

    現代法律有時候難以契合華人的思維。那麼我們還可以看看,在古代這類案件會怎麼裁判呢?

    古代的法律,當然沒有“正當防衛”的概念,但腦子裡會存在正當防衛的意識。對正在遭受的迫害,而產生即時的反抗行為,是人之本能,也是天之公理。基於此,國法對防衛問題,便會或多或少地承認,並散見於歷代的律法當中。

    我們就以清代的律法為例。

    在《大清律例》中,“罪人拒捕”律下有一條補充性的例文:

    “凡兇徒挾仇放火,及實在兇惡棍徒,無故生事,行兇擾害,並強姦未成各罪人,被害之人及本婦有服親屬,登時憤激致死者,均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如殺非登時,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杖一百。”

    (《大清律例》書影)

    崑山龍哥,算是一代“兇惡棍徒”;隨身攜帶管制刀具, 上來就要“放大招”,此為“無故生事,行兇擾害”;電動車小哥死裡逃生,絕地反殺,則符合被害人“登時憤激致死”的情形。

    各種條件天然符合,因此,反殺的那位小哥,該是被判個“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罰。

    可能這最後結果,也不太符合群眾們的預期。但這畢竟是人家如何量刑的問題,與犯罪情節的裁量無關。

    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對例文中“登時”“憤激”等情形的判斷,與如今法條中的“必要限度”比起來,難度可能要小得多。滿滿的都是情景代入感有沒有!

    看來,有些“接地氣”的立法智慧,可能真是值得我們後人好好挖掘的。

    參考文獻: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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