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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吳律師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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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維權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加班時間的認定要綜合兩方面來看:每月工作時間有無超出40小時/周,有無保證每週一天休息。比如勞動仲裁時,各地區都支援保證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每週不超40小時的,不會被裁定為加班。反之,如果每週不超40小時,但是沒有保證至少一天的休息,一般星期日上班則仍會被裁定為加班。
另外,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務院專門規定公佈放假的節假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公司必須要發放加班工資。雖然週六、週日屬於公休日,用人單位安排了勞動者在公休日加班的,如果能在其它時間安排補休,則不用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要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員工一個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一週上6天班,每天7小時,也就是每週有2小時加班,一個月最多隻有8個多小時屬於加班時間,所以不違法。實際上,很多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及實際工作需要,在週六或週日安排了不定時的輪流值班制度,但每人每月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規定的,不屬於加班;相反,如果超過了,則超過部分屬於加班,需要發放加班工資。
每天工作時間的認定,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指的是實際工作時間,要扣除中午吃飯、休息的時間。比如8點半上班、17點30分下班,中午12點至14點休息,那麼你每天的實際工作時間是7小時。關於曠工,有的公司規定“遲到30分鐘以內,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30分鐘以上,按曠工1天處理;半年遲到10次者,辭退”,因為企業規章制度這樣的規定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並不違法。
關於“義務加班”,每個人應該有一個正確的心態。比如有的人才參加工作,因為專業知識缺乏、實際工作能力一般或工作效率低下,而自願加班或努力提升自己工作能力的,不屬於《勞動法》認定的加班範疇。再比如有的人為了某一個長遠的工作目標或實現其職業規劃的目標,而每天在工作上自願多付出幾小時的,也不在此範疇。索要加班費是員工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法剝奪,但很多單位都是實施績效考核,所以因工作而產生的壓力和動力都是相對的。如果覺得壓力大、太累了,可以嘗試著換一份工作。
最後,根據勞動部門的規定,有些單位因自身生產特點不能根據標準工時制來考核上下班時間,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比如中國的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編輯記者工作的好壞無法以加班與否來衡量,而是以工作的質與量來考核。由於採編工作性質的原因,每天都要出報紙、出節目,對於大部分編輯記者、中高層管理人員而言,由於當天需要完成的工作量較多而工作到很晚,甚至凌晨,如此高強度的工作,迫使他們不得不選擇第二天中午或下午才上班,從而迴圈反覆。這些現象在很多時候很難界定是否屬於加班,應否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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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大視邱曉飛
加班有很多種辦法,首先看你的工作屬於自由的,還是必須得要在公司加班,像我是做銷售的,下班也有可能在上班,節假日也有可能在上班,如果你的工作是在工廠上班,為了趕生產,有必要加班,因為這是你的工作,人生需要努力,越努力越幸福,相信未來會更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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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與我的周旋
這個問題的角度要轉換下。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內如果完成對應工作的,不是應不應該義務加班的問題,而是要不要的問題。因為勞動法裡面已經規定,加班是要給付相應的加班工資的,要求員工義務加班是違法的。所以,理論上就是不應該有義務加班這個事情,是不存在這個應不應該的問題。
現在經濟環境嚴峻,實際上很多的企業都面臨需要加班的問題,其實是企業在變相壓榨員工,降低成本的做法。這個事情私企、國企、外企都躲不過。個人瞭解的情況,即使是發達國家也會存在這樣的問題,當然那些企業是給出相當的高薪,外華人也不是動不動就抗議,也有不吭聲的時候。
對於高薪的行業,其實也就是因為你high paid了,鑑於外面還虎視眈眈的大把等著入職或替代你的年輕相對low paid血液,那不好意思,你的義務加班還得繼續且無法避免,具體可以看網X和華X等。吃得鹹魚抵得渴,你必須得接受和忍受。現在是相對資方市場,勞方要維權難度和消耗是一般人無法支撐的。
對於普通薪酬水平的工作,要看這個行業的實際情況,如果行業都是普遍的義務加班,只要你還想接著幹,這個事情也躲不過。如果不是,看就看這個是不是臨時或短時間的問題。時間不長,影響不大,堅持這還好說。如果是長期的事情,又沒有足夠學習和提升的機會,你就要主張你的權利,同時做好換公司的準備。當然,前提是你夠年輕或有足夠資本可以去選擇。
或許近期網易這個事情能迎來一些轉機,關注會提升一些。996是福報,看賺錢那麼多的資本大佬都是這個看法,思想決定行動,這個義務加班看來是很難避免的,長期看不太樂觀。關鍵還是要打鐵自身硬,去哪都有機會,對於義務加班選擇拒絕的能力就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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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HR分析師
下班之後該不該義務加班的問題,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對於個人發展來說有益的,透過經驗的積累和工作態度等多方面原因,對於個人後期發展有益的加班還是建議可以進行的;第二方面:要求加班做不在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可以不加。一般正規的公司職責很明確,不會有這樣的要求,如果是職責不明確,說明公司非正規經營,個人發展也有限,可以有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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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加班要徵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才行,否則違法。你所說該不該加班,應該想問的就是法律規定吧,規定就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