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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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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權觀察室
典型案例
小朱和丈夫結婚有些年頭了,可是一直沒有生育孩子。丈夫和家人也迫切希望小朱能為家庭增添新成員。
終於在某一天,小朱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了。於是她把訊息告訴了丈夫,丈夫當然十分高興,一連興奮了好幾天。
但是小朱卻高興不起來。原來,小朱在公司裡一直擔任著行政部的小組長,由於她因工作能力突出,有希望被提拔為行政經理,公司內也一直討論著對小朱的提拔。如果這時候小朱懷孕的事被公司獲悉,那麼行政經理的職位很有可能旁落他人。小朱因此不希望自己在可能升職的情況下生育孩子。
另一方面,小朱如果和丈夫商量流產,丈夫肯定不會同意。於是,小朱瞞著丈夫,偷偷去做人工了流產。
這個事最終被丈夫知道了。丈夫情緒一落千丈,四肢無力,茶飯不思,精神上收到了重創。兩人為此發生過很多爭吵,但是小朱一直堅持自己的做法。
丈夫越想越生氣,於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小朱侵犯其生育權,對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律師說法丈夫要求小朱賠償,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援呢?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丈夫的訴訟請求。即小朱對胎兒進行流產手術,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
在夫妻關係中,男方有權決定是否讓女方懷孕,而女方有權決定是否生育孩子,因此女方在懷孕之後有權決定是否生育孩子。小朱的擅自流產,並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由此丈夫提出賠償,法院不支援。
但是,因為小朱擅自流產的行為,損害了夫妻間的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可以以此向法院起訴離婚,透過解除婚姻關係來救濟自己的生育權。
理論上女方私自流產是她的個人權利,從法律觀點來說這是其個人意願,我們沒有權利干涉。但是從道德觀點來說,女方與男方是約定好的懷孕育兒,但是女方單方面違背諾言,我們是可以深深地譴責。眾所周知,女性擁有受孕懷孕功能,從人道主義來看,女性可以選擇懷孕也可以選擇流產。
只不過,對於家庭而言女方私自流產,男方是可以抗議,但一般情況下都是抗議無效。
婚姻期間內的事實,男方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是可以尋求精神損害賠償。潛意識裡,女方違背組建家庭的宗旨,是不會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援。
按照傷害程度(心靈上的創傷),視男方心靈受傷以及精神層面的打擊程度判斷。一旦構成事實,女方應無條件為男方就此事負責任。
根據男女平等等眾多框架表明,男方也有保障自己權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