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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獨立思考的胖子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回答:

    第一,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先後的區別,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是一般是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進行。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案件的不同事件中涉及到刑事和民事兩個部分,那麼就要先處理刑事訴訟再處理民事訴訟。因為特殊“先民後刑”有些超出問題範圍,不多說。

    第二,刑事責任的認定是基於客觀事實並結合主觀動機進行的。比如說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客觀上都是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事實,但是由於動機的不同——前者是出於傷害的動機後者是出於殺人的動機,就會導致刑事責任認定的不同,也就是量刑的不同。而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是不考慮動機的,比如說甲向他人借貸後產生經濟糾紛,法院是不考慮甲的動機是什麼,而是基於甲在糾紛中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認定。

    第三,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部分確實會對刑事責任認定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並不是由原告造成的,而是由被告造成的。比如在最常見的人身傷害案件中,只要被告有了事實上的民事賠償行為,就會對被告的量刑造成影響。至於原告是否接受民事賠償或者是否提供諒解書,基本是沒有影響的。

    比如,A在對B造成人身傷害(構成犯罪)後,主動承擔B的醫藥費用並向B提出了經濟賠償,但是由於金額問題雙方並沒有達成協議,B也拒絕出具諒解書。但是隻要A能證明自己有承擔醫藥費用、提出有誠意的賠償協議,法院一般會在量刑時考慮這方面的問題。

    如果用理論來解釋上面的例子,A是否有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刑事範圍,這是A在社會危害性方面的具體表現。而具體的賠償金額屬於民事範圍,這是不會影響到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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