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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43597369661

    1.本息給付請求權,即存款人對於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給付請求權。

    2.停止支付請求權,即當存款人的存摺、存單等存款憑證遺失後,有權請求其開戶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並在~定期限屆滿且履行一定手續後,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貨幣。因存款人未立即宣告掛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領的,則視為存款人自願放棄權利,後果由存款人承擔。

    3.合同解除權。存款人有權放棄約定的利率,隨時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儲蓄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詢問權。儲蓄人對於存款人的存單、存摺等存款憑證不符合要求的,有權詢問,以便核實存款人的權利。

    2.按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支付本息的義務。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儲蓄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向存款人返還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義務。儲蓄人必須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機關依法定的程式查詢外,儲蓄人不得洩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數額等。

    二、儲蓄合同有哪些主要特徵

    儲蓄合同具有下列特徵:

    1.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存款人將貨幣交付給儲蓄人,儲蓄合同生效,儲蓄人取得貨幣的所有權,可以處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貨幣。

    2.儲蓄人必須是有權開辦儲存蓄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信用社和開辦郵政儲蓄業務的郵局等。

    3.是要式、實踐、有償合同。儲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時,須向存款人簽發存摺、存單等存款憑證,故儲蓄合同為要式合同;儲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貨幣,儲蓄人發給存款憑證為條件,故儲蓄合同為實踐合同;儲蓄人須按照國家規定或約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儲蓄合同為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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