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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關鍵是雙方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約定內容合法有效,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並不涉及是否合理的問題。

  • 2 # 刀刀的手

    法律角度上來說,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當夫妻雙方因某些原因婚姻關係破裂,在分割財產時,在尊重法律的同時,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及賠償達成約定,並且雙方一致認可,法律也是認可的。但是因乙方因某些原因不要財產及賠償時,從法律角度來說是不合理的。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因此,建議在處理此事上,雙方需要有一個約定,並且雙方一致認可,這樣在法律角度上來說才算合理。

    人情角度來說,妻子不要共同財產及賠償,作為男人,理應考慮到女方在生活及工作能力上適當補償,共同財產上也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對方不要是對方的一己之見。人之所以是人,是因為有感情。共同生活的伴侶,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離婚,分開時也要給與相應的生活保障及基礎,這是男人應該做的。當然,對方死活不要拿就沒辦法。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如有雷同不甚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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