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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行極其嚴重”不僅是指已發生的犯罪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結果的極其嚴重,也包括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或者說人身危險性的極其嚴重,即“罪行極其嚴重”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就是說,要從犯罪行為人所犯罪行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和其主觀惡性兩個方面來理解和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是否屬於“罪行極其嚴重”。   首先,“主客觀相統一”是中國刑法認定犯罪的一個基本原則,主觀方面如果沒有故意或者過失,即使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都不認為是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雖然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危害結果,如死亡幾十人、上百人,但如果在主觀方面僅是過失,也沒有規定無期徒刑和死刑等嚴厲的刑罰;如果在故意犯罪中其主觀方面是間接故意,犯罪後投案自首、積極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失,則要比直接故意犯罪,犯罪後逃逸、拒不賠償損失罪行要輕一些。   其次,“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在客觀方面危害特別嚴重,主觀方面人身危險性特別嚴重,是到了極其罕見或者說是無以復加的地步。客觀方面的嚴重危害結果,在有死刑條款的犯罪中一般都有所界定,例如,在故意殺人罪中殺死一人;在故意傷害罪中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在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姦淫被拐賣的婦女;在貪汙罪、受賄罪中貪汙或者受賄10萬元以上的,等等。但是,如果僅僅是在客觀方面達到甚至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可以判處死刑的條件,也僅僅是判處死刑的一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為在可以判處死刑的犯罪中一般都有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到死刑的選擇餘地。   第三、考察和認定犯罪分子的“罪行極其嚴重”,在考察認定了犯罪分子在客觀方面的危害達到了死刑的標準基礎上,是否應當判處死刑主要就取決於犯罪分子的主觀方面了;對一個審判人員來說,最見功力的也是對犯罪分子主觀方面的考察和認定。筆者認為,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一慣表現較好,被害人對犯罪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犯罪是因一時的激情或者是極其偶然的條件引起;或者在犯罪後能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坦白悔罪並能積極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失,等等。在主觀方面就不能認為是危害特別嚴重,進而也就不能在總體認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是“罪行極其嚴重”,因而就不能判處死刑。只有那些在平時一慣表現不好,打擊報復正義,實施積極而有預謀的犯罪;在犯罪後逃逸,在被抓捕後狡辯抵賴拒不交待罪行等,才可以認為在主觀方面危害特別嚴重,如果在犯罪的客觀方面也達到了危害特別嚴重,才可以考慮判處死刑。筆者認為,在對犯罪分子“罪行極其嚴重”的主觀方面的認定上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顯得很薄弱,尤其希望最高司法機關選擇公佈一些在認定犯罪分子主觀方面罪行特別嚴重的案例,以使各地在認定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的輕重上有所借鑑和參考。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對於孩子說父母,你們又沒為我娶妻生子出多少力,幹嘛要孝敬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