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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嶺財經

    不可以永不出資。

    如果章程中載明瞭出資期限,應該在此期限前出資完。如果在這個期限沒出資完(實際未出資,也沒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工商可能變更為異常。在這種情況下,要麼注資完,要麼變更章程,延長出資時間。如果股東年齡已退休或超65歲,則延長出資期限很難。

    建議成立公司:1、認繳的資本不要太高,要和公司規模相適應。可以視公司經營和規劃,分期分批提高註冊資本。2、按章程規定實繳完。涉及債務、上市等資本運作等。

    以上簡單說,若有需求可專門諮詢。

  • 2 # 水滴的聲音

    實繳和認繳,都是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的目的是什麼?註冊資本的多少表明了公司對外的資本實力,及財務能力。何時用到財務能力?欠債還錢的時候!所以,如果公司債務超過實繳資本,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所有認繳股東按照認繳額補足差額部分。

    實繳改為認繳有利於降低股東的現金壓力,因為大部分生意人現金都是流動的,手裡持有現金有限,但並不代表他拿不出那麼多錢,只是短時間內拿不出那麼多現金,比如各位首富動則上千億身價,真的讓他們拿出一千億現金只怕是沒有一個能夠做到。

    而且,企業資金是流動的,不能鎖死在銀行,之前所謂的實繳很多也都是短期過橋借貸以滿足實繳驗資,驗資完就還回去了,這跟現在的認繳沒有本質區別。因此法律上把實繳改為認繳是對事實的尊重,是法律實踐的進步。

    許多人有誤區,以為認繳就是沒風險,一是因為沒有接錯過之前的過橋驗資服務,二是忽視了法律上的出資義務的強制性。本質上還是對契約精神的法律意識淡漠,以為只有拿出的錢才有義務,自己手裡的錢只要自己不給誰也沒辦法。

    舉個例子,以註冊資本50萬開個飯店,自己實繳一萬,客人出了安全事故法院判飯店賠100萬,那麼,你就要按照自己認繳的額度補齊公司資本以償還對客人的賠償。這還只是自己作為股東的出資責任,如果法院追究法人的個人責任,那還沒完。

    這個問題就跟有些人說的房價下跌到貸款額度一下,我能不能不要房子不還銀行錢?答案是不能!銀行跟你是借貸關係,房子是抵押物,正常來說,房價跌不到貸款額之前銀行就會通知你增加抵押物,如果走到拍賣那一步,剩餘未還的貸款額度繼續償還,這種借貸債務跟公司認繳股東的出資義務其實都是法律認可的個人義務。

    所以,認繳,既然認了,遲早都是要繳的。而且許多特殊行業及認證不僅對認繳有要求,而且對實繳甚至當前公司淨資產、現金流有要求。

  • 3 # 哎說實話的人

    根據規定,在一個企業裡,不管是認繳出資還是實繳出資,只要你不出資,你就不享有股東權益。

    股東的權益是什麼?簡單說就是按照相應規定享有公司財產的處置權,公司利潤收益等分享權,股份認購優先權等。

    再有就是股東如不認繳出資,公司也會缺少資金運轉,還有可能會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風險,比如《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

    簡單列述以上幾點,具體就不細述了,所以建議你按時認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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