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除可以貨幣方式出資外,還可以用能夠以貨幣進行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其他公司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相關法條規定
1、《公司法》第27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股東認繳資金的出資方式前提
股東認繳資金的出資方式無論是實物還是權利,其前提必須滿足兩點:
1、可以用也應當用貨幣來進行估價,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2、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如不得轉讓就不存在履行了出資的義務,因為出資行為原本就是一個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法律禁止將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為出資方式。此外,出資人即便已以限制流通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但如出資人不能在合理期限或指定期限內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出資行為也應當認定無效。
出資人只有在依約全額履行出資義務後,其股權身份及股東權益才能得以維護,公司成立後,如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其差額。
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除可以貨幣方式出資外,還可以用能夠以貨幣進行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其他公司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相關法條規定
1、《公司法》第27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股東認繳資金的出資方式前提
股東認繳資金的出資方式無論是實物還是權利,其前提必須滿足兩點:
1、可以用也應當用貨幣來進行估價,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2、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如不得轉讓就不存在履行了出資的義務,因為出資行為原本就是一個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法律禁止將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為出資方式。此外,出資人即便已以限制流通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但如出資人不能在合理期限或指定期限內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出資行為也應當認定無效。
出資人只有在依約全額履行出資義務後,其股權身份及股東權益才能得以維護,公司成立後,如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