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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同事介紹,向一房地產老闆放款50萬,月息2分,因疫情從2月份未打息。借款週期一年到今年6月27號到期,前段時間追問,他一直說在融資,儘快歸還,我該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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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武漢融小二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我查閱有關資料,整理如下,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1 .必須有證據證明債務關係的存在。 借條、交易合同、配送清單、收據、銀行記錄、視聽資料等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

    2、債務人至少需要資訊資料。 現在公司間的個別合併很普遍,很多公司藉著個別或合併的機會變更名稱和地址,債權人找不到他們,從而逃避債務。 有些居民經常遷移戶口,也有人調查時間一長就沒有人。 因此,債權人必須注意保留收集債務人資訊的資料。 債務人收集公司經營證據的影印件、銀行賬戶、公司法人或者負責人和股東的個人資訊等。 債務人預先收集自然人身份證的影印件、工作地址等。

    3、必須有債務人可以執行的財產利益的線索。 很多債務人主張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但實際上隱藏了財產。 借錢的公司很難得到財務狀況,但是可以粗略地理解經營狀況,瞭解員工的收入情況。借錢的自然人可以知道該公司其他員工的收入情況,知道那個家庭的消費情況。

    4、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製造和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法律另外規定的除外。 從你應該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開始計算。 債務問題從債務到期對方拒絕償還時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後,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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