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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相關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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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零度pyf

    罪犯犯法是犯的國家的法律,國家有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處罰,普通老百姓是沒有權利對罪犯進行裁判的,否則,還要公、檢、法幹什麼呢,社會不全亂套了嗎,不過,普通老百姓可以為懲處犯罪份子提供有力證據,儘快將之繩之以法,還社會一份安寧

    如何判定一個人是不是罪犯根本原因在於無罪推定原則。一個人在被確定為有罪之前,都應推定為無罪,稱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為什麼有時候明明很明確了,還是不能稱為罪犯?因為能夠確定一個人犯罪的只有法院,要法院判決生效之

  • 2 # 華山雕鷹

    個人覺得應根據情節而定,如遇上正手持兇器嚴重危及市民人身安全的,引起現場有正義感,有血性,有社會大局觀的市民圍攻致死的應該給予大大的鼓勵獎賞,因為那是冒著極度自身生命危險去保護周邊同胞生命安全,所以更不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若遇人販子、搶劫、強姦等正在實施罪大惡疾的犯罪行為分子,在被阻止中圍攻致死忘的,也視情節最多給予輕微的相關處理。因為誰都不想無故去打死一個人,那是因為犯罪分子的惡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安寧,同胞們的生命安全嚴重受到了威脅侵害,激起了社會環境正義的抗爭,那也屬於無意致死,就應該給予獎賞鼓勵。不能做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無視自私,該出手時就出手,決不能黑白顛倒,讓歪風邪氣橫行無忌

    個人見解而已,有不妥請給予批評指正

  • 3 # 律政先鋒12980

    首先要區分犯罪行為和罪犯兩者的概念。

    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在第一時間進行制止。為保護人民利益甚至對一些法律規定的正在進行的行兇、搶劫、綁架、放火等惡劣行為人直接殺死也是可以的。

    罪犯是一個人進行了犯罪行為,並被法院裁定其有罪後才能稱之為罪犯,這樣的人都已經到監獄裡了或者緩刑監外執行的,都不是咱們這些沒有法律賦予特定權力的人可以打死或者任何手段殺死的,咱們也不可能闖進監獄殺死他,或者襲擊那些對社會危害較輕的被判處緩刑的人,這不是正常人所為。

    所以說你的論點就是錯誤的,不可能存在的事實。

  • 4 # 信仰幻想流代表東旭鷹

    罪犯的認定,從理論上講,

    是由司法機構認定。

    但是從實踐意義上講,

    某些罪行在實施過程中,

    就可以看出是犯罪。

    比如說: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

    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

    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這些犯罪在實施過程中,

    就可以認定是犯罪,

    從而任何人都可以為保護自己

    或保護他人而實施正當防衛。

    但是有沒有可能產生誤會?

    也有可能!

    比如說,

    你看到兩個人正在打架、互相傷害,

    作為第三者,你無法判斷誰是受害者,

    誰是侵害者,

    或許從鬥毆角度講,兩個都是侵害者。

    但是,如果一個人即將被另一個人殺害,

    而前者並沒有傷害後者的可能,

    這時你去阻止後者來挽救生命,

    也是正當防衛。

    回到這個問題,

    關鍵在於“眾人把一個罪犯打死”。

    這就值得研究,

    是在什麼狀態下打死。

    比如說,一個人手拿兇器亂砍人,

    或者一個人拿著爆炸物準備引爆,

    這時,不需要司法機關來判定,

    他就是罪犯。

    眾人為了制止此人行兇

    或實施恐怖行為,

    一哄而上將他打死,

    從而保證了其他無辜者的安全。

    屬於正當防衛且死者罪行不言自明。

    如果說,一個人已經處於被束縛的狀態,

    眾人圍觀,

    有人說他是罪犯,應該打死他。

    於是眾人一起去毆打這個沒有反抗之力的人。

    請注意,這不屬於正當防衛,

    且不管被束縛前,這個人有沒有罪行,

    都不能成為眾人免責的藉口。

    一個在當前狀況下無法再對社會或他人

    造成傷害的人,

    便是一個等待司法機關審判的嫌疑犯,

    因為他完全不處於犯罪行為中且不具抵抗能力,

    在此時,對他進行的傷害,

    不構成正當防衛行為的連續性,

    將他打死的人也就從合法者反而成為罪犯。

    法律不可不學、不可不知,

    正當防衛的設定不是鼓勵以暴制暴,

    而是鼓勵在面對暴力犯罪時敢於反抗,

    但是法律有線有界,

    正當防衛的關鍵在於反抗的連續性,

    而不是誰都擁有隨意可以處決弱者的特權。

    為了解除行兇者的暴力可能

    而產生的一系列連續性行動可以得到保護,

    但是已經制服行兇者一段時間後,

    而進行無連續性的二次打擊乃至多次打擊,

    甚至是以奪取對方生命為主觀目的,

    就會讓自己變成恃強凌弱的罪犯,

    成為暴力犯罪的行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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