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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蔣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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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產新扒客
婚後一起還房貸,然後要不要在房產證上加女方的名字,這似乎已經成為了許多新婚夫婦要面臨的問題。
其實新婚姻法規定,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已經變得不那麼重要了。說新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做了明確的劃分,完全的房產證時代已經成為過去式。不是單純地看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歸誰所有。
婚前財產有以下情況:
1、婚前一方全資買房,無論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是出資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如若是男方付了首付,貸款取得的不動產權登記書是男方的姓名,即是婚後兩個共同還房貸,女方得到的是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償金。
3、婚前雙方出資買的房,同居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應該平分,一般不是按份額處理。
顯然如果婚前男方按揭買的房子,不動產權登記書寫的是男方的姓名,即使女方要在房產證上寫自己的名字,女方得到的也只是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償金。
如果想在不動產權證上加名字,也就是想增加這個房子的共有權人,那麼一共有三種方式,即:析產登記、買賣或贈與。妻之間加名字,是不收取契稅的。
1、關於析產登記
析產登記一般是指原本為一個人所有的房產,後平均分割變為兩人或多人所有,就需要進行析產登記。在通常情況下,析產登記適用於夫妻配偶的增加房屋的共有權人的方式。
2、關於買賣或贈與
類似於份額轉讓,需要繳納所佔份額的契稅。一般來說,父母與子女之間加名字,同樣會被視為買賣交易或贈予行為,要收取契稅。
女方要求在房屋證件上加名字是正常的表現,伴侶是陪伴自己一輩子的人,共同承擔家庭的責任與義務,男方願意加就加,如果不願意加女名字也在合法範圍,女方也不要太過於在意這個問題,畢竟那是人家的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你們共同所有。心平氣和地溝通解決問題,不要影響家庭和睦相處就好。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雙方自領取了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依法把夫妻看成一個整體,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屬於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都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後需要用共同收入來還房貸的這一部分,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前期的還貸和首付部分,依然屬於男方的婚前房產。不能說加上女方的名字就混淆了雙方各占房產擁有權的比例,這個比例不因為結婚而發生變化,這才是正確的理解。
在還貸期間,要加上女方的名字,那是永遠辦不到的,只有等還清了貸款,才能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