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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千佛山車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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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權林
美國是標準的三權分立,行政權在總統,立法權在議會,司法權在以最高法院為首的法官體系。
而英國、德國立法權和行政權是有交集的,因為英德的各個部長,包括總理和首相,都必須得先當選議員,而議員又是有立法權的,所以英德的總理、首相、部長是有立法權的。
法國有些特殊,是半總統制。選民先選舉總統,然後再選舉議員,總理由總統任命。但簡單來說,總統必須任命在議會中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的黨首來做總理。
所以如果議會最大黨黨首和總統屬於同一黨派,那總統的權力就非常大,總統既能管國防、外交,又能透過總理及議會佔多數席位優勢操縱立法,也就是總統同時享有行政和立法權。
但如果議會由反對黨佔多數,總理就由反對黨黨首出任,法國總統的權力就被限制在國防、外交等,而內政和立法掌握在以總理為首的反對派手裡,議會也由反對派控制,總統就跛腳了。
美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英國女王是國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腦。德國總統是國家元首,總理是政府首腦。法國總統是國家元首,總理是政府首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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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hording美國總統制行政模式
首先,美國實行總統制共和制,是嚴格的三權分立。簡單來說,立法機構是有選民選舉產生的,而同樣,選民透過選舉選舉人,然後在由選舉人團選舉出來的總統挑選內閣成員,由內閣成員擔任各內閣部部長。立法機構與總統為首的行政機構在憲法地位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說議會沒有權力以不信任案的形式解散總統選擇組建的內閣。
法國半總統制行政模式其次,法國是一種半總統制的行政模式。這種行政模式下,總統為國家權力中心,內閣權力較弱,而議會權力相對縮小。兼有總統制特點,即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力,議會不能迫使總統辭職;也具有議會制特點,即由議會多數黨組閣,政府向議會負責。這樣在半總統制下,選民即選舉總統,又選舉立法機構。而總統可以提名總理,總理負責組閣,選擇內閣成員。而立法機構負責批准或者撤銷總理組織的內閣。內閣成員執行管理各部。
英、德議會制行政模式其三,英國和德國實行的是議會制行政模式。當然,英國和德國的行政模式還是有區別的,最大的區別是英國的國家元首是世襲的英國王室成員,而德國的國家元首,即總統,是由聯邦議院議員和同等數量的由各州議會機構根據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州議員組成的聯邦大會選舉產生的,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也就是說,英國國家元首是世襲制,無任期限制;而德國國家元首是選任制,任期制。除此之外,英國和德國的行政模式基本類似,是一種議會制行政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選民選舉產生立法機構,由立法機構中佔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出面組閣,而立法機構決定是否同意內閣名單,同意即組閣成功,英國是由首相組閣建立政府,德國則是總理出面組閣建立政府,內閣成員具體負責執行管理政府各部。而立法機構有以不信任案形式解散內閣的權力。
以上就是美國、法國、英國和德國的行政模式的簡單不同,希望對回答這個問題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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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跟法國政體很像,德國和英國政體很像
美國、法國、德國、英國雖然都是西方民主制政體,都遵守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在具體的實施方式上還是有區別的。
(美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示意圖)
美古和法國走的都是總統共和制路線,在這兩個國家政體比較好理解。在美法,民選總統即是國家元首,掌握實權。
國會則作為獨立立法機構對總統進行制約,國會的中的議席多數黨派可以和總統是一個黨派,也可以和總統不是一個黨派。
當控制國會多數黨和總統是同一黨派時,總統的推行的法案更容易獲得國會透過。反之,則總統推行的法案就更容易受到反對黨的阻撓,難以順利實施。
(總統制權力分配示意圖)
至於英國和德國則走的是議會制內閣路線,這裡制度理解起來稍微麻煩點。這兩個國家中,議會即使立法機關,也控制著行政機關。在議會選舉中獲得勝利,議席佔多數的黨派成為執政黨,並且由執政黨黨魁出任政府首腦,組織內閣。
而議會選舉失利,議席較少的黨派則成為在野黨,可以監督執政黨施政,對執政黨進行制約。
德國的政府首腦叫總理。而英國由於是君主立憲,所以政府首腦叫首相。
德國總理和英國首相都是國家實際上的最高掌權者,但這兩位都不是國家元首。英國的國家元首是英女王,德國的國家元首是總統。與美、法不同,德國總統是虛位元首,無實權。當然,英女王也是虛位元首,無實權。
(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英國國家元首,但其並無任何實權,僅僅是國家的象徵)
以上是這四國政體大致的區別,至於細微不同太過繁瑣,在此不表。但是這些整體都屬於民主共和體制,都是根據本國曆史和文化演變而來的,適應本國國情。
而像一些新興的民主制國家,在沒有民主基礎的情況下,生搬硬套他國體制往往會造成社會動亂,拖累國家的發展。
(泰國就是效仿英國的政治體制,但是由於本國民主基礎薄弱,泰國屢屢發生軍事政變,導致政局長期動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