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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39520137458

    其中包括:為評論、說明某一問題而適當引用他人作品。但是,在引用他人作品時必須要指明所引用作品的作者及出處,同時,在引用他人作品時一定要掌握好分寸,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一般來講,對文學作品的引用必須簡短,引文僅可摘錄片斷,不能整段摘抄。中國文化部1984年頒發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作過較具體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40行或全詩的1/4,但古詩詞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1/10,但專題評論和古體詩詞除外。對於攝影作品而言,由於不存在分割使用的情況,無法擷取圖片的某一部分進行正常使用,所以在認定攝影作品的適當引用時存在一定的爭議。個人認為,在評論文章中引用他人攝影作品能否免責需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攝影作品的被引用應該不是攝影作品的通常使用方式。攝影作為一門視覺藝術,具有獨特的藝術表現力。從根本意義上來說,在文章中作為插圖,顯然不是其通常使用方式。比如,一位遊記作家在介紹某風景名勝時,為呈現一個全方位、立體感性的認識,使用了一些風光攝影作品作為插圖。在這裡,讀者其實主要是透過文字來了解所介紹地的風貌,插圖只是一個輔助手段,離開插圖,該文章也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在攝影評論文章中,照片也是用來更好地說明問題,也稱不上通常使用方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攝影作品似乎可以被當做合理引用的物件。當然,隨著時代的發展,對某一藝術形式的通常使用方式的概念界定也會與時俱進,不斷髮展。其次,對他人攝影作品的引用不得與其正常利用相沖突。與文字作品不同,攝影作品無法分割使用。攝影作品一旦出現在文章中,無論其尺寸大小,讀者對畫面內容都可以一目瞭然。而文字作品的片段被引用後,讀者還需要透過原作才能瞭解到全文內容,不會影響到被引文章作者的版權收入。文字作品的這種引用不會對正常的產品銷售產生影響,因此是被允許的。而攝影作品的被引用顯然與其正常利用產生了衝突,應該不是攝影師想看到的結果。第三,還要看這種引用是否損害到攝影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在讀圖時代,圖文並茂已經成為人們對出版物的合理期待,大量攝影作品作為插圖出現在文章中。如果把這種照片使用方式界定為適當引用,則會極大地損害到攝影師的合法利益,這種現象顯然不是立法者所鼓勵的。以上三個條件其實就是國際上通用的判斷合理使用構成的三步檢驗標準, 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也對此有明確表述。由此,筆者認為,在文藝評論中引用他人攝影作品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不應該構成合理使用。此外,除了適當引用,立法者還規定了對他人作品進行個人使用的合理使用方式,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何種情況下對攝影作品的使用屬於個人使用呢?最簡單的例子,學者在其個人部落格中大量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消費者將購買的攝影作品複製若干張懸掛於居室內都可稱為個人使用,不存在侵權。一般來說,部落格使用他人作品及個人複製並不能給使用者帶來直接經濟利益,此類使用的主觀目的往往出於個人興趣愛好,應該屬於個人使用的範疇。但如果博主在其部落格中引進商業廣告,向廣告主收取費用,就超出了一般部落格的意義,具有盈利性質。這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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