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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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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038355154230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裝置和礦山井下特種裝置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的。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