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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33125843701

    具體還要看船舶的檢驗。

    海船:

    一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18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25年以上;

    二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24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30年以上;

    三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26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31年以上;

    四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28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33年以上;五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29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34年以上;

    淡水船:

    一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18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25年以上;

    二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24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30年以上;

    三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26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31年以上;

    四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28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33年以上(其中黑龍江水系的特別檢驗29年以上,強制報廢39年以上);

    五類船舶,特別定期檢驗船舶29年以上,強制報廢船齡35年以上(其中黑龍江水系的特別檢驗29年以上,強制報廢39年以上)。

    擴充套件資料:

    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助標準

    第六條 海船拆解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一)從事國內沿海或國際遠洋的老舊運輸船舶。其中,單殼油輪不小於600載重噸,其他運輸船舶不小於1000 總噸。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權,並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船舶登記、船舶檢驗等證書、國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

    (三)比規定的強制報廢船齡或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關於釋出提前淘汰國內航行單殼油輪實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年第52號)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要求的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按以上規定確認;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時間按《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4號)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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