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放養水域釣魚比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正式釣魚比賽,其它釣魚比賽參照執行。
第二條 比賽魚種,一般為鯽魚、鯉魚、草魚、鯿魚、魴魚、青魚、羅非魚、鯰魚、鰱魚、鱅魚等。
第二章 比賽場地
第三條 釣魚比賽場地要求
(一)比賽場地以長方形或正方形為宜,釣位等距,標誌明顯。釣位空間和水域不得有影響垂釣的障礙物。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汙染。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於5天。
(四)比賽水域應按規定時間封閉。賽前可統一組織運動員熟悉場地。
第四條 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1.5米,相向距離不少於20米。
(二)水深2米左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於1米。
第五條 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3米;相向距離12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列,正前方不少於60米。
(二)水深不少於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不大於1米。
第三章 比賽專案
第六條 手竿比賽可從下列專案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單品種總尾數”
(五)“單品種總重量”
(六)“規定數量”
第七條 拋竿比賽可從下列專案中選定:
(四)“規定數量”
第四章 比賽程式與要求
第八條 運動員報名後如需更換,應經組委會同意,不得冒名頂替。運動員資格由組委會審查。
第九條 運動員到達賽場後,不得擅自進入賽區,應及時向檢錄處報到,準備抽籤;抽籤後由裁判員統一帶入賽區,進入釣位。
第十條 運動員進入釣位做賽前準備,由裁判員核對參賽證及釣位,對釣具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比賽開始訊號發出前,運動員使用的釣具不準入水。
第十二條 運動員的釣位不得擅自更換,在比賽期間如需離開釣位,須經裁判員同意。
第十三條 運動員的釣具、魚餌一律自備。不準使用連體鉤、錨鉤和有毒魚餌。
第十四條 運動員的垂釣區是釣位號正前方的規定範圍。如釣上大魚,運動員也不許越位。
第十五條 運動員一律自釣自取,獨立操作。
第十六條 比賽結束訊號發出時,運動員應立即收竿,此時未入護的魚一律不計成績,魚護一律不得移動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員計量成績。
第五章 手竿比賽
第十八條 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
第十九條 比賽規定一竿、一線入水。
第二十條 比賽不準拋投誘餌。
第二十一條 比賽不得擾亂和妨礙他人。
第六章 拋竿比賽
第二十二條 竿長、竿數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只,原則上使用無倒刺鉤。
第二十三條 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若落點超越本釣位時,應主動收回重拋。
第二十四條 比賽中嚴格禁止掛鈴及其他發出聲響的裝置。
第七章 成績計算
第二十五條 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分場成績相加得出。分場成績計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類推。在分場中成績相同,則以並列運動員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並列運動員數為每人得分。未上魚者,以本賽區實際參賽人數加1為其得分。總成績相同,獲分場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競賽規程確定的副本分決定名次。
第二十六條 比賽可設個人手竿賽成績、個人拋竿賽成績、個人總成績、團體成績。個人總成績以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團體成績以每隊運動員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八章 犯規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規則的行為,分別採取下列處罰:
(一)扣分:運動員犯規對他人比賽成績造成輕微影響者。
(二)取消該場比賽成績:運動員有意犯規並對他人比賽成績造成嚴重影響者。
(三)取消比賽資格:運動員作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故意干擾他人比賽、不服從裁判、無理取鬧者。
第九章 申訴與仲裁
第二十八條 運動員對裁判員的判決有異議時,可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申訴,交仲裁委員會複審。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十章 附則
本規則從修訂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中國釣魚協會。
淡水放養水域釣魚比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正式釣魚比賽,其它釣魚比賽參照執行。
第二條 比賽魚種,一般為鯽魚、鯉魚、草魚、鯿魚、魴魚、青魚、羅非魚、鯰魚、鰱魚、鱅魚等。
第二章 比賽場地
第三條 釣魚比賽場地要求
(一)比賽場地以長方形或正方形為宜,釣位等距,標誌明顯。釣位空間和水域不得有影響垂釣的障礙物。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汙染。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於5天。
(四)比賽水域應按規定時間封閉。賽前可統一組織運動員熟悉場地。
第四條 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1.5米,相向距離不少於20米。
(二)水深2米左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於1米。
第五條 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3米;相向距離12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列,正前方不少於60米。
(二)水深不少於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不大於1米。
第三章 比賽專案
第六條 手竿比賽可從下列專案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單品種總尾數”
(五)“單品種總重量”
(六)“規定數量”
第七條 拋竿比賽可從下列專案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規定數量”
第四章 比賽程式與要求
第八條 運動員報名後如需更換,應經組委會同意,不得冒名頂替。運動員資格由組委會審查。
第九條 運動員到達賽場後,不得擅自進入賽區,應及時向檢錄處報到,準備抽籤;抽籤後由裁判員統一帶入賽區,進入釣位。
第十條 運動員進入釣位做賽前準備,由裁判員核對參賽證及釣位,對釣具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比賽開始訊號發出前,運動員使用的釣具不準入水。
第十二條 運動員的釣位不得擅自更換,在比賽期間如需離開釣位,須經裁判員同意。
第十三條 運動員的釣具、魚餌一律自備。不準使用連體鉤、錨鉤和有毒魚餌。
第十四條 運動員的垂釣區是釣位號正前方的規定範圍。如釣上大魚,運動員也不許越位。
第十五條 運動員一律自釣自取,獨立操作。
第十六條 比賽結束訊號發出時,運動員應立即收竿,此時未入護的魚一律不計成績,魚護一律不得移動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員計量成績。
第五章 手竿比賽
第十八條 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
第十九條 比賽規定一竿、一線入水。
第二十條 比賽不準拋投誘餌。
第二十一條 比賽不得擾亂和妨礙他人。
第六章 拋竿比賽
第二十二條 竿長、竿數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只,原則上使用無倒刺鉤。
第二十三條 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若落點超越本釣位時,應主動收回重拋。
第二十四條 比賽中嚴格禁止掛鈴及其他發出聲響的裝置。
第七章 成績計算
第二十五條 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分場成績相加得出。分場成績計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類推。在分場中成績相同,則以並列運動員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並列運動員數為每人得分。未上魚者,以本賽區實際參賽人數加1為其得分。總成績相同,獲分場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競賽規程確定的副本分決定名次。
第二十六條 比賽可設個人手竿賽成績、個人拋竿賽成績、個人總成績、團體成績。個人總成績以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團體成績以每隊運動員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八章 犯規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規則的行為,分別採取下列處罰:
(一)扣分:運動員犯規對他人比賽成績造成輕微影響者。
(二)取消該場比賽成績:運動員有意犯規並對他人比賽成績造成嚴重影響者。
(三)取消比賽資格:運動員作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故意干擾他人比賽、不服從裁判、無理取鬧者。
第九章 申訴與仲裁
第二十八條 運動員對裁判員的判決有異議時,可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申訴,交仲裁委員會複審。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十章 附則
本規則從修訂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中國釣魚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