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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探路者ooo

    最近抵押貸款的房子被第三人拆除一還二,銀行現正抓狂。

    搞笑的是,借款合同一大本翻遍,就是沒找到這種情形有啥結果。

  • 2 # 一號法律資訊

    如果抵押物滅失,但有代位物,抵押權不會消滅。

    物上代位性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於擔保財產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擔保物權的重要特徵。由於擔保物權人設立擔保物權並不以佔有和利用擔保財產為目的,而是以支配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為目的。所以,即使擔保財產本身已經毀損、滅失,只要該擔保財產交換價值的替代物還存在,該擔保物權的效力就移轉到了該替代物上,該物被稱為擔保財產的代位物。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對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作了明確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擔保財產的代位物主要包括:

    (一)擔保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時,擔保人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但是,如果擔保財產是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質權人、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或者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留置權人向出質人或者債務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不能作為擔保財產的代位物。

    (二)保險金。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保險的,因保險事故發生而致使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時,擔保人可以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可以作為代位物。

    (三)補償金。這裡的補償金主要指擔保財產被國家徵收時,擔保人從國家得到的補償金。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例如城市居民將自己的房屋向銀行做了抵押貸款,如果房屋被國家徵收的,其所得的補償金應當作為抵押物的代位物。

    在因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產生代位物的時候,根據以下兩種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擔保物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擔保物權人當然可以立即在代位物上實現自己的優先受償權。

    二、擔保物權人的債權還沒有到期。在這種情況下,代位物雖說是特定的,但畢竟已經貨幣化,擔保物權人對其進行控制的可能性降低,其到期實現債權的可能性也會降低,為保障擔保物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物權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實現自己的債權;如果擔保物權人還希望保留自己的期限利益,也可以不立即在代位物上實現擔保物權,而等到債權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再在代位物上優先受償。擔保人可以自己或者應擔保物權人的要求向提存機構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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