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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藏文化張建

    文化遺產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各界已圍繞融合式創新進行了多種多樣的“文化遺產+”實踐。應該說,文化遺產與多個領域的融合發展,有著內在和外在的多重動因。從內在來看,文化遺產是活態文化,具有鮮明的流變性屬性。文化遺產同多領域的跨界合作是其保持生命力的根本要求。從外在動因看,社會各領域也希望充分利用文化遺產資源,以其作為新的創意、經濟、文化、社會和技術資本,來獲得新的發展動力。而作為一個整合概念,文化遺產囊括的種類非常繁複,原本就已跨多個領域,有與各領域融合的便利條件。可以說,從構思到消費的每個生產鏈條中,文化遺產有多個可能實現跨界融合。

    當下,中國各地的“文化遺產+”實踐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開發和利用等各個方面,覆蓋領域已十分廣泛。“文化遺產+”在開拓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新空間,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新功能,獲得新的傳承活力的同時,助力經濟和社會發展。這顯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積極態度擁抱新時代、新環境的方式,它的目的是讓文化遺產繼續同當代社會、當代生活發生聯絡,保有旺盛的生命活力。但我們欣喜於“文化遺產+”所產生的共贏效果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文化遺產+”的實現並不能為所欲為的,因盲目借用和融合而造成惡劣後果的教訓並不鮮見。以傳統戲曲來說,不僅普遍存在戲曲盲目借鑑和吸收話劇和歌劇的理念及藝術方法,使其成為“話劇+唱”;也存在地方戲曲一味向京劇等大劇種學習,音樂、表演上嚴重趨同化,從而使劇種特色模糊化。如同趙麗蓉和鞏漢林表演的小品《如此包裝》中大力諷刺的,所謂的“包裝”,如果是非要在好好的評劇中加上流行伴舞和說唱,那不要也罷。基於此,我們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現需要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則。我們暫且將這些原則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紅線”。簡要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不可觸碰的基本“紅線”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文化遺產的真實性不能被破壞。文化遺產是世代傳承的結果,有其發展演變的歷史性過程和歷史性內容。我們可以嘗試對其進行當代的融合性發展,但一定要以尊重其歷史性存在為前提。無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主動吸收還是被動輸出式的融合,都要立足於其真實性,謹戒以假亂真,更不能以假為真。真實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同樣也應該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準則。我們認可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流變性,不同時代對其有不同的創新和發展。但如果當代人將自己的創造冠之以前人所為,視之為歷史存在,則無疑與文物贗品一般無二了。

    第二,文化遺產的主要特色和核心技藝不能丟失。主要特色和核心技藝堪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髓,是其根本價值所在。如一些地方戲新編劇目,在伴奏上追求中西混合,所謂的“新唱腔”離傳統唱腔越來越遠。這種戲劇和西洋音樂的結合並非強強聯合,而恰是以喪失自身的民族文化特色和劇種個性為代價的。再以剪紙技藝為例,作為一種鏤空藝術,它的核心技藝是雕、鏤、剔、刻、剪等技法;作為一種民間藝術,不同地域的剪紙有著各自鮮明的地域特色與地域文化內涵。這些都是剪紙技藝作為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價值所在。剪紙藝人可以從影視、文學、新聞中廣泛取材,可以多方面吸收繪畫、雕刻等藝術技法,以豐富提升自身的藝術表現力;可以由單純用紙張豐富為用金銀箔、樹皮、樹葉、布帛、皮革來剪刻,靈活運用掛曆、明信片、畫冊、卷軸、相框等載體來豐富表現載體;還可以進入旅遊景區、各種展會、電商網路平臺等來拓寬展示與銷售渠道。但如果不顧及、不尊重剪紙的核心技藝和主要特色,而是一味盲目模仿和借鑑,便丟掉了剪紙技藝自身的傳統技藝和地域特色。當所有剪紙都千篇一律、似曾相識,雖整齊卻丟掉了靈動與特色,無疑不啻為一種文化災難。

    2017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明確以“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為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的一個基本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正是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有效踐行。可以想見,未來社會各界圍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會越來越多元和深入,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新業態也會愈加成熟。我們樂見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此實現有效融入現代生活。梅蘭芳先生提出戲曲改革應“移步不換形”,也希望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擁抱現代生活的同時能“移步不換形”,永葆生命活力!

  • 2 # x辛雙成

    對待文化遺產應該遵循那些基本原則?

    一,建立規範的遺產保護類別和級別,樹立級別公示標牌。

    二,明確管護、保護範圍和責任機關、責任人。

    三,如需修復,要嚴格報批和技術論政手續,本著修舊如舊,儘可能保持原形,原狀,原色。不得損毀或人為滅失後重修(造)。

  • 3 # 藍顏一笑

    (一) 全面性

      兼顧城鎮和鄉村、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民間文化載體,按照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本來的生存狀況,調查和採錄,不能主觀地捨棄某些方面。

      (二) 代表性

      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注意民間文化現象中主要的形式、作品、型別、民俗現象,重點深入調查,選出在當地群體社會中有較大影響的代表專案,以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

      (三) 真實性

    原真性保護

    整體性保護

    生產性保護

    自然流變性原則

    修舊如舊原則

    不破壞原狀原則

    立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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