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條
第二條
第一款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為4年,副總統任期與總統任期相同。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辦法如下:
各州應按照該州議會規定的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該州所應選派於國會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總數相等;但參議員或眾議員或在合眾國政府中擔任信任職位或高收益職位者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選舉人應在本州集會,投票選舉2人,其中至少應有1人不是選舉人同州的居民。選舉人應開列名單,寫明所有被選舉人和每人所得票數,計算票數。獲得選票最多者如選票超出選舉人總數的一半即當選為總統。
如不止1人獲得半數選票且票數相當,眾議院應立即投票其中1人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則眾議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選舉1人為總統。但眾議院選舉總統時應以州為單位投票,每州代表有1票表決權;以此種方式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為全國2/3的州各有1名或數名代表出席,並須取得所有州的過半數票始能當選。在總統選出後,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數最多者即當選為副總統;但如有2人或數人獲得相等票數,參議院應投票選舉其中1人為副總統。
國會可決定選出選舉人的時間以及選舉人的投票日期,該日期須全國統一。
任何人除出生於合眾國的公民或在本憲法透過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外,不得當選為總統。年齡未滿35歲及居住於合眾國境內未滿14年者亦不得當選為總統。
如遇總統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職責的能力時,該項職務應移交給副總統;在總統與副總統均為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職責的能力時,國會得依法律規定宣佈某一官員代行總統職權,該官員即為總統,直至總統恢復任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
總統應在規定時間獲得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其當選任總統期間不得增加或減少。總統在任期內不得收受合眾國或任何一州給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總統在就職前應作如下宣誓或鄭重宣告: “我謹莊嚴宣誓(或鄭重宣告),我一定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恪守、維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二款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的總司令,並在各州民團奉召為合眾國執行任務時擔任統帥 ; 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件的書面意見,除了彈劫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
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贊成;總統應提出人選,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定之合眾國官員。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下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或授予法院,或授予各部部長。
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第三款總統應經常向國會提供有關國情的報告,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在非常時期,總統可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如兩院對於休會時間意見不一致時,總統可使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期為止;總統應接見大使和公使;他應監督一切法律的切實執行,並任命合眾國的一切官員。
第四款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而遭彈劾並被判定有罪時,應予以免職。
美國憲法第二條
第二條
第一款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為4年,副總統任期與總統任期相同。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辦法如下:
各州應按照該州議會規定的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該州所應選派於國會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總數相等;但參議員或眾議員或在合眾國政府中擔任信任職位或高收益職位者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選舉人應在本州集會,投票選舉2人,其中至少應有1人不是選舉人同州的居民。選舉人應開列名單,寫明所有被選舉人和每人所得票數,計算票數。獲得選票最多者如選票超出選舉人總數的一半即當選為總統。
如不止1人獲得半數選票且票數相當,眾議院應立即投票其中1人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則眾議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選舉1人為總統。但眾議院選舉總統時應以州為單位投票,每州代表有1票表決權;以此種方式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為全國2/3的州各有1名或數名代表出席,並須取得所有州的過半數票始能當選。在總統選出後,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數最多者即當選為副總統;但如有2人或數人獲得相等票數,參議院應投票選舉其中1人為副總統。
國會可決定選出選舉人的時間以及選舉人的投票日期,該日期須全國統一。
任何人除出生於合眾國的公民或在本憲法透過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外,不得當選為總統。年齡未滿35歲及居住於合眾國境內未滿14年者亦不得當選為總統。
如遇總統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職責的能力時,該項職務應移交給副總統;在總統與副總統均為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職責的能力時,國會得依法律規定宣佈某一官員代行總統職權,該官員即為總統,直至總統恢復任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
總統應在規定時間獲得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其當選任總統期間不得增加或減少。總統在任期內不得收受合眾國或任何一州給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總統在就職前應作如下宣誓或鄭重宣告: “我謹莊嚴宣誓(或鄭重宣告),我一定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恪守、維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二款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的總司令,並在各州民團奉召為合眾國執行任務時擔任統帥 ; 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件的書面意見,除了彈劫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
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贊成;總統應提出人選,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定之合眾國官員。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下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或授予法院,或授予各部部長。
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第三款總統應經常向國會提供有關國情的報告,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在非常時期,總統可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如兩院對於休會時間意見不一致時,總統可使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期為止;總統應接見大使和公使;他應監督一切法律的切實執行,並任命合眾國的一切官員。
第四款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而遭彈劾並被判定有罪時,應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