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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哈哈佐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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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遊子歸心
“送故”制度源於西漢時期,因漢代選官制度為“舉孝廉”,士人進入仕途 ,需要地方官吏的舉薦,從而被舉薦者成為舉薦者的“故吏”、“門生”,所以“送故”之說正式通用起來。“送故”舉孝廉制度下特有的官場腐敗形式,經歷了西漢時期的“禮儀性送故”到東漢時期的“財務性送故”,並在魏晉時期達到頂峰。
魏晉時期,官員離職送故,可分為送錢、送物、送人力三類。其中送錢這樣的行為,根據史料記載最早可追溯到東晉初年。二、金錢“送故”
據《晉書·良吏·鄧攸傳》載,東晉元帝時鄧攸為吳郡太守,“後稱疾去職。郡常有送迎錢數百萬”, 吳郡太守鄧攸因病辭官時,吳郡當地就送了送故錢達數百萬之多。還有《晉書·孔愉傳》也有記載,孔愉為會稽內史,棄官後,“送資數百萬,悉無所取”。由此可以推斷,在當時,地方官員辭官時,都會有“送迎錢”,並且此種行為業也已蔚然成風。
到了南朝時期,這種“送迎錢”的風氣並未加以遏制,《宋書·王僧達傳》載,“兄錫罷臨界海郡還,送故及俸祿百萬以上”,這時辭官後送故錢加上自身俸祿可達百萬以上。“送故錢”愈演愈烈,因此國家專門出臺了政策,齊武帝永明六年頒佈了“省州郡縣送故輸錢詔”,針對此種行為做出了限制規定,此後,以金錢“送故”的事例就較為少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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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命與劍8341
送故是指那時期州郡長官,升調轉遷,其屬僚也隨之調轉。漢末的門閥到魏晉時逐漸轉變為士族,確立了士族的主導地位,魏自曹丕稱帝起,實行九品中正制度,更是在制度上確立了士族的主導和壟斷權。送故容易形成私人私家勢力,也是士族的典型特徵,並賴此以主導和壟斷政治和輿論,當然盛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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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看不見的角落
門生故吏是中國歷史上的一種特殊現象。雖然不見於正規的國家制度之中,但是卻在官場中長期發揮作用,是官場規則中的一種。它的出現非常的早,大致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出現,兩漢時期就已經成型。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發展到了高峰期,門生故吏和上司之間的關係也越加緊密,上司調走,門生故吏甚至要一併遷轉跟隨。上級去世,門生故吏也要贈送大量的金錢物品,在南北朝時期稱之為“送故”。
在兩漢時期,官員主要是依靠察舉制升遷,同時還可以經由官員的舉薦徵召出仕做官。門生故吏中的“故吏”就是由此而來。徵召的官員一般都是地方大員或者中央長官,被稱為舉主或者服主。被徵召人和舉主服主的關係不僅是上下級,而是帶有知遇之恩的人身依附關係。舉主服主去世後,這些被徵召人要負責辦喪事,披麻戴孝,守孝三年。這種關係類似於父子君臣,也有人稱呼這樣的關係為“君臣之義”,只不過這個“君”不是國君,而是府君(高階官員簡稱)。
南北朝時期,由於國家權力落入了世家大族的手中。特別是官員升遷轉任這一塊更是牢牢控制在世家手中,普通人必須依附在大家族中高官顯貴,形成“君臣之義”這樣的強烈人身依附關係,才有可能在政壇上有一席之地。東漢的黨錮之案可以看做是這種情況的雛形階段,一損俱損,一榮俱榮。舉主服離任升遷或者轉調,這些門生故吏也要緊緊跟隨,以求得青雲之路。在南北朝時期,普通的寒門子弟即使結下了這樣的君臣之義,也是要從基層不入流的小吏開始做起,大多數是主簿之類的文員。相比世家大族的子弟,甫一出仕要麼是中央的秘書郎官,要麼是地方的郡縣長官,可以說是雲泥之差,天壤之別。
“送故”這種行為在南北朝後期更為盛行,關隴門閥、山東郡望、江南僑姓都有類似的影子存在,到了唐代更和科舉考試聯絡到了一起。同科同年、恩師座師也加入到了這個圈子當中。一直與發展到後代出現了結黨營私,黨同伐異的現象。這些黨派連線的紐帶就是門生故吏的依附關係。這也可視為是中國古代官場的潛規則,官員之間相互抱團取暖,團結在一個首領周圍以尋求政治路途上的發展。
文:經典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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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勁犬
有國家、有政體,就有相應的為其運轉的官宦體系,官員選用、升遷、離任卻有相應的措施,其中送故就是形於漢初、興於魏晉,我想開始時、是官員在一地或一門部工作一久,由工作、社會關係形成的人際關係,在官員離任時少不了送往惜別,也在情理之中,但凡事過了就會產生敞端,尤其是官員的升遷往往會有想攀附權力人、藉機拍馬、送禮,更有甚者、利用公家和社會資源請客送禮、腐蝕官員和官員隊伍,魏晉時期還加以制度化,擴大到君縣、一般的官員也都上行下效,並促使裙帶關係的生長,對國家或中央政府的管理形成阻力、長而久之政令不通、各自為政,形成地方勢為,在古代通訊手段滯後,問題尤甚,所以魏晉後取消送故制度也是必然的。凡事常做就自會形成慣例、一旦倡導即成制度,有利國家、社會的制度會得以繼承和完善,凡是對生產力的不適應的制度、或上層建築,一定會被改革,被歷史淘汰,小的如送故、大到科舉,歷史就是如此滾滾前進,誰也別想、也不可能抵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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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故”,本意是指官吏遷代時送別故官的一種禮儀。作為一種制度形成之後,逐漸成為各級官吏在法定俸祿之外獲得財富與勞動力的一種方式。西漢時已有“送故迎新,交錯道路”之現象,東漢時門生、故吏於舉主多以饋送財物以示效忠,使“送故”的性質發生變化。魏晉時期“送故”的物件有所擴大,除財物外還有以勞動力相送的史例,並且制度化。南朝時“送故”雖然依舊存在,但已有多種限制,漸呈削弱之勢。“送故”作為一種制度,其消極作用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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