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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pades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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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日葵的微笑smile
嚴格地說,繪畫作品只存在臨摹,這與抄襲有細微的差別。抄襲,指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繪畫一般只能臨摹。臨摹,根據自己的實力往往會與原作有差距。抄襲則往往看起來沒有區別。但如果臨摹作品當作自己的創作去發表,這也是抄襲行為。繪畫的抄襲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臨摹後署名是自己,另一種就是冒用原作者的名義。所以,判斷繪畫作品的抄襲需要判斷者的功力。首先,判斷者要熟悉被臨摹抄襲的作品,或者熟悉被臨摹抄襲者不同時期的畫風、用筆等特點與作品完成情況。其次,熟悉被臨摹抄襲者的落款、印章使用。——這對冒用原作者的抄襲具有重要的意義。再者,瞭解臨摹抄襲者的大致情況,判斷他是否有能力獨立完成這樣的作品。因此,判斷者往往需要在繪畫或鑑賞上具有相當的造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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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歐世偉爸爸
畫家馮明創作的著名油畫《總理在汶川》在蓉義拍拍出350萬元的訊息(本報曾作報道),在社會上引起熱烈反響。昨日,因與新華社記者姚大偉拍攝的攝影作品《告別北川》相似,油畫《總理在汶川》再次成為熱議焦點。是畫家抄襲攝影家?還是畫家的二度創作?眾說紛紜。對於《總理在汶川》引來的爭議,昨日記者專程採訪了攝影界、美術界和法律界人士。 油畫家馮明: 二度創作不存在侵權 談及創作《總理在汶川》過程,馮明回憶說,2008年5月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他第一時間趕赴災區,一個多月時間裡畫了上千張速寫、拍了3000多張照片。隨後,經過近一年時間創作,完成了寬2.8米、高1.5米的巨幅畫作《總理在汶川》。本月6日,他把該作品進行義拍,拍得350萬元。該款項將在本月17日全部捐給四川省紅十字會,用於幫助四川地震災區肢殘人士以及災區患有心血管病的少年兒童。 昨日,面對網路上對自己作品的質疑,馮明並不認為自己侵權。他坦言,雖然創作時確實參照了新華社記者姚大偉的攝影作品《告別北川》,但他的作品屬於“再創作”。馮明直言:“油畫與攝影是不同藝術門類,我透過油畫創作攝影畫面,並不構成侵權,而且,國家領導人形象也並不屬於攝影者個人所有。”不過他最後坦承,油畫創作完成後,應將此事告知攝影作品《告別北川》原作者姚大偉。 原作攝影師: 希望尊重攝影師著作權 據瞭解,攝影作品《告別北川》拍攝於2008年5月22日,這幅新聞攝影作品經由新華社播發通稿,全國很多報紙頭版均採用。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攝影作品《告別北川》作者、新華社記者姚大偉坦言,自己也是從網上看新聞才獲知油畫《總理在汶川》與自己攝影作品如出一轍。“攝影師的作品被畫家所用的現象並不罕見,但我認為,攝影師的創作應該得到最起碼的尊重。”姚大偉說,希望此事能得到較好的解決,並希望透過此事引發人們關注、尊重攝影師的著作權。 律師: 畫作應署名原作者 油畫與攝影作品相似,是否涉嫌侵權?接受記者採訪時各方人士有著不同觀點。省攝影家協會副主席、秘書長賈躍紅認為:如果經過一定的藝術處理,創造另一種文化氛圍,應不算抄襲。成都美協主席劉正興也認為:畫家根據攝影作品進行再創作,是一種藝術上的二度創作,合情合理。 四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伍波告訴記者,油畫對攝影的二度創作是法律允許的,馮明的作品是對《告別北川》的再創作,可認定不是抄襲。但在進行了二度創作並形成新的署名權作品後,原作者有對新作品進行署名的權利。該事件中,雖然畫家馮明並沒有從該作品中獲利,但他涉嫌侵犯了原攝影作者的署名權。馮明有義務在新作品中為原作者署名,原作者也有權要求畫家為其增加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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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明確的證據啊,你得證明獨創性,同一景物,事件,表現手法相同出來的作品相同也很難證明是抄襲。具體得看智慧財產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