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行省制度有防備其他省份發生叛亂的成分,且中書省居民和其他行省居民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而古羅馬行省總督任職期間肆意妄為,透過掠奪行省居民資源的方式,為中書省居民發福利,因此中書省居民和其他行省居民的政治地位是不平等的;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
一、元朝的行省
元代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其淵源可追溯到魏晉隋唐的行臺和金代行尚書省。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里、阿母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朝官吏、軍閥等,也稱為行尚書省或行省。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定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舊例,頻繁派中書省宰執帶相銜臨時到某一地區負責行政或征伐事務。如中統和至元前期的陝西四川行省、河東行省、北京行省、山東行省、西夏中興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雲南行省、平宋戰爭前後的荊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設立於至元十年(127年)的雲南行省等,已帶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說,這一階段的行省已顯現朝廷派出機構與地方最高官府的兩重性端倪。只不過此類兩重性僅表現在雲南等少數行省範圍內,多數行省的性質仍然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著江浙、湖廣、江西、陝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省逐漸演化為常設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幾乎與此同時,元廷又對行省的名稱、品秩、事權作了重要調整:其一,"嫌於外重",一律取消中書省宰執"系銜" ;其二,降行省品秩為從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為長官、少數行省特許增置左丞相一員,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級 ;其三,江南等處行樞密院併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於閫外" 的體制。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了行省作為地方常設機構的規模和權力框架。
元朝政府將全國劃分為腹裡、十個行省、一個宣政院轄區,一共十二個一級地方行政區。顧名思義,腹裡指的是以大都為核心的帝國中心區域,包括黃河以北,太行山以東及以西的這片地區,就是現在的河北、山西和河南、山東以及內蒙的一部分,由其中樞機構中書省直接統轄;而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國佛教事宜的中央機關,因為當時吐蕃民眾主要信仰喇嘛教,因此吐蕃地區(主要包括今天西藏、青海、四川的一部分)的軍民事務也屬於宣政院的管轄範圍。而剩餘的十個行省則由“行中書省”管理。
“行中書省”中的“行”字在唐、宋、元朝代的官吏明朝中十分常見,為代行、暫行、執行的意思,顧名思義,行中書省即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代理中書省執行地方政務。
二、古羅馬的行省
行省,是古代羅馬奴隸制國家為統治征服地區而建立的一種管理制度。源於拉丁文provincia,有“委託”之意,原指義大利境內的行政區或境外由羅馬官員治理的地區,後專指義大利境外那些必須向羅馬國家納貢的屬地。行省設定約始於公元前3世紀下半葉,公元前130年前後已建立 9個行省。隨著羅馬國家的領土擴張,行省數目不斷增加,遂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每建一個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該行省的法規,確定該行省的區域範圍、城鎮數目及行省居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該行省應繳納貢賦的品種與數量。羅馬統治者採用包稅制剝削行省居民。行省的土地、資源等被宣佈為羅馬國有財產,由國家經營、轉讓或出租。元老院向每個行省委派總督1 人、副總督3人和財務官1人。總督通常由卸任的執政官擔任,在行省內擁有生殺予奪的全權。建置行省,廣泛修築道路網,利於義大利本土與境外屬地之間經濟與文化的交流。共和末期,愷撒(公元前100年—公元前44年)改革行省管理制度,擴大行省公民權的授予範圍,整飭行省的吏治,實施自治市法,給行省城市以自治權。至奧古斯都(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在位)時,行省被分為元首直轄與元老院直轄兩類。前者由元首指派總督管理,總督有權指揮境內駐軍;後者由元老院任命總督管理,總督沒有兵權。帝國時代,行省發展很快,行省貴族亦逐步躋身於統治者的行列,同時行省的公民權得到進一步擴大。戴克裡先在位時 (公元284年—公元305年在位),為便於統治,縮小行省轄區,使行省數量增至 100個,分屬12個大行政區管理;還將行政權與軍權分開,使行省總督和軍事指揮官相互制約。公元476年,行省制度隨羅馬帝國的衰亡而趨於瓦解。
古羅馬的行省制開 了地方制度的先河 , 是西方國家地方制度的歷史源頭 ,羅馬公法成為後世 歐洲公法發展的重要歷史淵源。地方制度主要解決的是中央與地方 之間權力劃分問題 , 屬於國家的結構形式 ,是 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 如果地方權力過於弱小 ,就無法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反之 ,如果地方權力過大就會形成割據勢力, 威脅中央政權的穩定。在古羅馬 ,統治集團內部曾圍繞著如何加強對行省的治理進 行過激烈的爭論。起初 ,行省居民遭受幾乎毫無限制的掠奪和剝削, 結果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 ,危及羅馬國家的安全 ; 羅馬帝國建立後開創的相對穩定的政治局面 , 以及實施改善行省地位和管理制度的政策,使帝國前期多數行省的經濟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作為行政區劃的義大利和行省之間的差別也歸於消失 。
元代的行省制度有防備其他省份發生叛亂的成分,且中書省居民和其他行省居民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而古羅馬行省總督任職期間肆意妄為,透過掠奪行省居民資源的方式,為中書省居民發福利,因此中書省居民和其他行省居民的政治地位是不平等的;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
一、元朝的行省
元代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其淵源可追溯到魏晉隋唐的行臺和金代行尚書省。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里、阿母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朝官吏、軍閥等,也稱為行尚書省或行省。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定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舊例,頻繁派中書省宰執帶相銜臨時到某一地區負責行政或征伐事務。如中統和至元前期的陝西四川行省、河東行省、北京行省、山東行省、西夏中興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雲南行省、平宋戰爭前後的荊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設立於至元十年(127年)的雲南行省等,已帶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說,這一階段的行省已顯現朝廷派出機構與地方最高官府的兩重性端倪。只不過此類兩重性僅表現在雲南等少數行省範圍內,多數行省的性質仍然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著江浙、湖廣、江西、陝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省逐漸演化為常設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幾乎與此同時,元廷又對行省的名稱、品秩、事權作了重要調整:其一,"嫌於外重",一律取消中書省宰執"系銜" ;其二,降行省品秩為從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為長官、少數行省特許增置左丞相一員,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級 ;其三,江南等處行樞密院併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於閫外" 的體制。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了行省作為地方常設機構的規模和權力框架。
元朝政府將全國劃分為腹裡、十個行省、一個宣政院轄區,一共十二個一級地方行政區。顧名思義,腹裡指的是以大都為核心的帝國中心區域,包括黃河以北,太行山以東及以西的這片地區,就是現在的河北、山西和河南、山東以及內蒙的一部分,由其中樞機構中書省直接統轄;而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國佛教事宜的中央機關,因為當時吐蕃民眾主要信仰喇嘛教,因此吐蕃地區(主要包括今天西藏、青海、四川的一部分)的軍民事務也屬於宣政院的管轄範圍。而剩餘的十個行省則由“行中書省”管理。
“行中書省”中的“行”字在唐、宋、元朝代的官吏明朝中十分常見,為代行、暫行、執行的意思,顧名思義,行中書省即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代理中書省執行地方政務。
二、古羅馬的行省
行省,是古代羅馬奴隸制國家為統治征服地區而建立的一種管理制度。源於拉丁文provincia,有“委託”之意,原指義大利境內的行政區或境外由羅馬官員治理的地區,後專指義大利境外那些必須向羅馬國家納貢的屬地。行省設定約始於公元前3世紀下半葉,公元前130年前後已建立 9個行省。隨著羅馬國家的領土擴張,行省數目不斷增加,遂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每建一個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該行省的法規,確定該行省的區域範圍、城鎮數目及行省居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該行省應繳納貢賦的品種與數量。羅馬統治者採用包稅制剝削行省居民。行省的土地、資源等被宣佈為羅馬國有財產,由國家經營、轉讓或出租。元老院向每個行省委派總督1 人、副總督3人和財務官1人。總督通常由卸任的執政官擔任,在行省內擁有生殺予奪的全權。建置行省,廣泛修築道路網,利於義大利本土與境外屬地之間經濟與文化的交流。共和末期,愷撒(公元前100年—公元前44年)改革行省管理制度,擴大行省公民權的授予範圍,整飭行省的吏治,實施自治市法,給行省城市以自治權。至奧古斯都(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在位)時,行省被分為元首直轄與元老院直轄兩類。前者由元首指派總督管理,總督有權指揮境內駐軍;後者由元老院任命總督管理,總督沒有兵權。帝國時代,行省發展很快,行省貴族亦逐步躋身於統治者的行列,同時行省的公民權得到進一步擴大。戴克裡先在位時 (公元284年—公元305年在位),為便於統治,縮小行省轄區,使行省數量增至 100個,分屬12個大行政區管理;還將行政權與軍權分開,使行省總督和軍事指揮官相互制約。公元476年,行省制度隨羅馬帝國的衰亡而趨於瓦解。
古羅馬的行省制開 了地方制度的先河 , 是西方國家地方制度的歷史源頭 ,羅馬公法成為後世 歐洲公法發展的重要歷史淵源。地方制度主要解決的是中央與地方 之間權力劃分問題 , 屬於國家的結構形式 ,是 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 如果地方權力過於弱小 ,就無法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反之 ,如果地方權力過大就會形成割據勢力, 威脅中央政權的穩定。在古羅馬 ,統治集團內部曾圍繞著如何加強對行省的治理進 行過激烈的爭論。起初 ,行省居民遭受幾乎毫無限制的掠奪和剝削, 結果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 ,危及羅馬國家的安全 ; 羅馬帝國建立後開創的相對穩定的政治局面 , 以及實施改善行省地位和管理制度的政策,使帝國前期多數行省的經濟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作為行政區劃的義大利和行省之間的差別也歸於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