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
分級標準
㈠甲級標準:
1.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5項單位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高檔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8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階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階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築裝飾設計標準、規範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5.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平方米。
㈡乙級標準:
1.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4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5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階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階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的考核標準。
6.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平方米。
㈢丙級標準:
1.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2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25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2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3人,從事結構、電氣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單位中的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推行質量管理,有必要的質量保證體系及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計算機數量達到專職技術骨幹人均一臺,計算機施工圖出圖率不低於75%。
擴充套件資料:
承擔業務範圍
(一)甲級建築裝飾設計單位:承擔建築裝飾設計專案的範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建築裝飾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築工程設計等級二級及二級以下的民用建築工程裝飾設計專案。
(三)丙級建築裝飾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築工程設計等級三級及三級以下的民用建築工程裝飾設計專案。
本標準頒發後,建設[1992]786號文《建築設計裝飾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同時廢止。
注:
1.高檔建築裝飾工程,指單位建築裝飾工程造價為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專案。
2.專職技術骨幹指下列人員:
(1)國家註冊建築師、結構工程師;
(2)取得高階或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
(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3年以上的人員;
(4)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5年以上的人員;
(5)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7年以上的人員。
3.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的考核標準與《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的指標相對應。
4.相關行業社團,指中國建築裝飾協會及其地方建築裝飾協會、中國建築學會及其設計分會。
建築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
分級標準
㈠甲級標準:
1.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5項單位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高檔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8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階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階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築裝飾設計標準、規範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5.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平方米。
㈡乙級標準:
1.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4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5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階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階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的考核標準。
6.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平方米。
㈢丙級標準:
1.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2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25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2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3人,從事結構、電氣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單位中的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推行質量管理,有必要的質量保證體系及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計算機數量達到專職技術骨幹人均一臺,計算機施工圖出圖率不低於75%。
6.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平方米。
擴充套件資料:
承擔業務範圍
(一)甲級建築裝飾設計單位:承擔建築裝飾設計專案的範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建築裝飾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築工程設計等級二級及二級以下的民用建築工程裝飾設計專案。
(三)丙級建築裝飾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築工程設計等級三級及三級以下的民用建築工程裝飾設計專案。
本標準頒發後,建設[1992]786號文《建築設計裝飾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同時廢止。
注:
1.高檔建築裝飾工程,指單位建築裝飾工程造價為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專案。
2.專職技術骨幹指下列人員:
(1)國家註冊建築師、結構工程師;
(2)取得高階或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
(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3年以上的人員;
(4)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5年以上的人員;
(5)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7年以上的人員。
3.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的考核標準與《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的指標相對應。
4.相關行業社團,指中國建築裝飾協會及其地方建築裝飾協會、中國建築學會及其設計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