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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憑樣品買賣 指交易雙方規定以樣品表示商品的品質並以之作為賣方交貨品質的依據。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些商品難以用文字來說明其品質,代之以實物樣品來表示。 根據樣品提供者的不同,憑樣品買賣可分為:①憑賣方樣品買賣 ②憑買方樣品買賣 ③憑對等樣品買賣基本要求(注意事項):(1)凡憑樣品買賣,賣方交貨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在憑樣成交條件下,買方應有合理的機會對賣方交付的貨物與樣品進行比較,賣方所交貨物,不應存在在合理檢查時不易發現的有導致不合商銷的理疵。買方對與樣品不符的貨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賠償要求。因此,賣方應在對交貨品質有把握時採用此法,而且應嚴格按樣品標準交貨。  (2)以樣品表示品質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憑樣品買賣,容易在履約過程中產生品質方面的爭議,所以不能濫用此種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學的指標表示商品質量時,就不宜採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徵的商品以及其它難以用科學的指標表示質量的商品,則採用憑樣品買賣。在當前國際貿易中,單純憑樣品成交的情況不多,在不少場合,只是以樣品來表示商品的某個或某幾個方面的質量指標。例如,在紡織品和服裝交易中,為了表示商品的色澤質量,則採用“色樣”(Colour Sample);為了表示商品的造型,則採用“款式樣”(Pattern Sample);而對商品其他方面的質量,則採用其他方法來表示。  (3)採用憑樣成交而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時,應在合同條款中相應作出靈活的規定。當賣方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或對於一些不完全適合於憑樣成交的貨物,可在買賣合同中特別訂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或“品質與樣品近似”。為了預防因交貨品質與樣品略有差異而導致買方拒收貨物,也可在買賣合同中訂明:“若交貨品質稍次於樣品,買方仍須收領貨物,但價格應由雙方協商相應減低。”當然,此項條款只限於品質稍有不符的場合,若交貨品質與樣品差距較大時,買方仍有權拒收貨物。  (4)憑樣品買賣時,賣方應留存一份或幾份相同的樣品,作為復樣或留樣,以備將來組織生產、交貨或處理質量糾紛時做核對只用。  (5)要分清標準樣品和參考樣品。參考樣品最好註明:僅供參卡,以免與標準樣品混淆  (6)當樣品由買方提供時,應防止被捲入侵權第三方工業產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糾紛  賣方還應注意對方來樣是否是反動的。黃的的、醜陋的式樣和圖案,注意原材料供應、加工技術和生產安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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