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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35123734932

    醫護人員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洩露患者隱私、開展醫療活動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則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醫護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診療規範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洩露患者隱私的;

    (四)開展醫療活動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則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醫療技術、藥品、裝置、器械、耗材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擴充套件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有這樣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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