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相比於僱傭關係,更有利於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關係的穩定,也有利於農民工工作的穩定,對於整個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也是必要的。因此,“應當傾向於以勞動關係來認定雙方的關係,強化施工單位的社會責任,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工作安全和就業安全。”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也應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為原則。目前現實實踐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經濟實力較弱,風險責任的承擔能力較差,而且流動性較大,如果一旦發生工傷是事故或者群體欠薪時,非法承包者可能溜之大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如果不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有可能造成群體性的討薪事件,會危害到社會秩序的穩定,不利於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因此,只有加大對非法發包行為的懲處力度,加重非法發包企業的法律責任,讓非法發包者承擔用工主體的責任,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社會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b.以認定農民工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為補充的理由從實際情形來看,農民工直接受僱於包工頭,受包工頭直接管理,其工作內容好工作進度有包工頭直接支配,他們的工資和勞動保護不是由施工單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頭負責,而包工頭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工程承攬合同關係,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筆者認為如果農民工以其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為由起訴,請求包工頭與施工單位共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援,而不應以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駁回其起訴,告之應主張工傷待遇。“況且如若我們簡單地將其確定為勞動關係,全部納入勞動仲裁的調整範圍,面對這樣一個龐雜的建築行業及交織的法律關係,絕非勞動仲裁獨家所能獨家解決,其後果必然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勢,同時現有的勞動仲裁的辦案水平及人員素質也難以承擔。
勞動關係相比於僱傭關係,更有利於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關係的穩定,也有利於農民工工作的穩定,對於整個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也是必要的。因此,“應當傾向於以勞動關係來認定雙方的關係,強化施工單位的社會責任,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工作安全和就業安全。”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也應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為原則。目前現實實踐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經濟實力較弱,風險責任的承擔能力較差,而且流動性較大,如果一旦發生工傷是事故或者群體欠薪時,非法承包者可能溜之大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如果不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有可能造成群體性的討薪事件,會危害到社會秩序的穩定,不利於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因此,只有加大對非法發包行為的懲處力度,加重非法發包企業的法律責任,讓非法發包者承擔用工主體的責任,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社會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b.以認定農民工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為補充的理由從實際情形來看,農民工直接受僱於包工頭,受包工頭直接管理,其工作內容好工作進度有包工頭直接支配,他們的工資和勞動保護不是由施工單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頭負責,而包工頭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工程承攬合同關係,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筆者認為如果農民工以其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為由起訴,請求包工頭與施工單位共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援,而不應以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駁回其起訴,告之應主張工傷待遇。“況且如若我們簡單地將其確定為勞動關係,全部納入勞動仲裁的調整範圍,面對這樣一個龐雜的建築行業及交織的法律關係,絕非勞動仲裁獨家所能獨家解決,其後果必然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勢,同時現有的勞動仲裁的辦案水平及人員素質也難以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