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不營運,不拉貨,不需要辦理營運證。《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塗改、偽造。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第三十一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第三十二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佈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誌和懸掛標誌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定標誌燈。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並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貨車不營運,不拉貨,不需要辦理營運證。《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塗改、偽造。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第三十一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第三十二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佈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誌和懸掛標誌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定標誌燈。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並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