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申辦者,應將辦園資金足額存入準備開辦的幼兒園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並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證明。...3、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所在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提供辦園申請書、舉辦者的身份證明、辦園的可行性匠告、辦園資金...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幼兒園登記註冊制度,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依照《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南昌市幼兒園、學前班登記註冊暫行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主要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幼兒教育機構。鼓勵幼兒園向高層次、規模化發展。
第五條 幼兒園實行轄地管理。由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稽核批准、登記註冊,發給辦園許可證後,方可設立並進行招生。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六條 開辦幼兒園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必須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周圍環境無危險、無汙染、無噪音,幼兒園內無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園舍堅固、安全、通風、適用。有室內、外幼兒活動場所。
(二)幼兒園有獨立名稱和辦園章程,法人代表要熱愛教育事業,品行端正,且在市內有固定住所的公民。
(三)企事業辦、街辦集體辦幼兒園要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固定資產投入;民辦個體辦幼兒園要有5萬元以上人民幣的固定資產投入和5萬元以上人民幣的備用教育資金。
(四)園長、教師應具有正規幼兒教育中專以上學歷(包括幼兒師範學校、職業學校幼教專業畢業)。保育員、其他工作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獲得專業資格證明、上崗證明等。教職工與幼兒比例不得超過1:12,其中教師與幼兒比例不能超過1:24。
(五)幼兒園園長(法人代表)必須是能夠專職從事幼兒教育工作,具備幼兒教育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教師資格證的人員擔任,必須有三年以上從事幼教工作經歷,並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幼教工作中未受到任何行政處罰。
第七條 申請開辦幼兒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公辦、企事業單位辦、街辦集體辦幼兒園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二)辦園章程、幼兒園內部管理制度等;
(三)法人代表、教師、保育員、其他工作人員的花名冊。並附個人簡歷、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明、上崗證、健康證等原件材料。
(四)固定資產驗資報告、固定資產投入年報、備用教育資金證明等;
(五)符合規定的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包括土地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
(六)園舍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或主管單位消防安全部門出具)。
第八條 辦園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幼兒園名稱和執業場所具體位置及基本情況;
(二)幼兒園開辦宗旨和辦學模式;
(三)幼兒園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設定、班額設定等;
(四)幼兒園園務委員會組成和職責;
(五)幼兒園園長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式;
(六)幼兒教師及其它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八)財務管理制度、分配製度和債務、責任承擔方式;
(九)幼兒園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式;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幼兒園的章程內容必須符合《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辦園章程自幼兒園被批准開辦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申請開辦幼兒園的組織或個人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初查完畢,提出意見。對材料齊全,符合登記註冊條件的幼兒園15日內給予登記,並頒發辦園許可證。對不能登記註冊的,說明原因,並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條 幼兒園辦理登記註冊時,應當如實填寫《東湖地區幼兒園申辦審批表》、《南昌市幼兒園(班)申報登記登錄檔》。
第十一條 辦理登記註冊後,登記機關應向幼兒園頒發江西省幼兒園(學前班)登記註冊許可證,並在當年秋季在市級報刊上予以公告;
幼兒園登記註冊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於辦班場所懸掛,副本用於查驗及年審,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本或副本因故遺失,幼兒園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並登報掛失及補辦。
第十二條 幼兒園憑據登記註冊許可證辦理其它相關許可證,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等。
第十三條 幼兒園登記註冊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抵押和轉讓。否則,造成一切後果由幼兒園法人代表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幼兒園名稱、章程、園址、法人。
幼兒園申辦者,應將辦園資金足額存入準備開辦的幼兒園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並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證明。...3、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所在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提供辦園申請書、舉辦者的身份證明、辦園的可行性匠告、辦園資金...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幼兒園登記註冊制度,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依照《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南昌市幼兒園、學前班登記註冊暫行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主要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幼兒教育機構。鼓勵幼兒園向高層次、規模化發展。
第五條 幼兒園實行轄地管理。由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稽核批准、登記註冊,發給辦園許可證後,方可設立並進行招生。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六條 開辦幼兒園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必須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周圍環境無危險、無汙染、無噪音,幼兒園內無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園舍堅固、安全、通風、適用。有室內、外幼兒活動場所。
(二)幼兒園有獨立名稱和辦園章程,法人代表要熱愛教育事業,品行端正,且在市內有固定住所的公民。
(三)企事業辦、街辦集體辦幼兒園要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固定資產投入;民辦個體辦幼兒園要有5萬元以上人民幣的固定資產投入和5萬元以上人民幣的備用教育資金。
(四)園長、教師應具有正規幼兒教育中專以上學歷(包括幼兒師範學校、職業學校幼教專業畢業)。保育員、其他工作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獲得專業資格證明、上崗證明等。教職工與幼兒比例不得超過1:12,其中教師與幼兒比例不能超過1:24。
(五)幼兒園園長(法人代表)必須是能夠專職從事幼兒教育工作,具備幼兒教育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教師資格證的人員擔任,必須有三年以上從事幼教工作經歷,並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幼教工作中未受到任何行政處罰。
第七條 申請開辦幼兒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公辦、企事業單位辦、街辦集體辦幼兒園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二)辦園章程、幼兒園內部管理制度等;
(三)法人代表、教師、保育員、其他工作人員的花名冊。並附個人簡歷、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明、上崗證、健康證等原件材料。
(四)固定資產驗資報告、固定資產投入年報、備用教育資金證明等;
(五)符合規定的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包括土地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
(六)園舍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或主管單位消防安全部門出具)。
第八條 辦園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幼兒園名稱和執業場所具體位置及基本情況;
(二)幼兒園開辦宗旨和辦學模式;
(三)幼兒園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設定、班額設定等;
(四)幼兒園園務委員會組成和職責;
(五)幼兒園園長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式;
(六)幼兒教師及其它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八)財務管理制度、分配製度和債務、責任承擔方式;
(九)幼兒園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式;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幼兒園的章程內容必須符合《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辦園章程自幼兒園被批准開辦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申請開辦幼兒園的組織或個人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初查完畢,提出意見。對材料齊全,符合登記註冊條件的幼兒園15日內給予登記,並頒發辦園許可證。對不能登記註冊的,說明原因,並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條 幼兒園辦理登記註冊時,應當如實填寫《東湖地區幼兒園申辦審批表》、《南昌市幼兒園(班)申報登記登錄檔》。
第十一條 辦理登記註冊後,登記機關應向幼兒園頒發江西省幼兒園(學前班)登記註冊許可證,並在當年秋季在市級報刊上予以公告;
幼兒園登記註冊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於辦班場所懸掛,副本用於查驗及年審,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本或副本因故遺失,幼兒園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並登報掛失及補辦。
第十二條 幼兒園憑據登記註冊許可證辦理其它相關許可證,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等。
第十三條 幼兒園登記註冊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抵押和轉讓。否則,造成一切後果由幼兒園法人代表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幼兒園名稱、章程、園址、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