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女王法令,原名為《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1709年由英國議會頒佈,1710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作者權益的法律。
安妮女王法令,原名為《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1709年由英國議會頒佈,1710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作者權益的法律。
安妮女王法令主要內容
《安妮女王法令》是英美法系版權法的範本。按法案規定,所有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只要是首先在英國出版的,或是英國國民、居民的,都可以受到法案保護,不需經過任何手續。英國安娜女王法令對版權合理使用的情況規定嚴格,只允許“為科研或個人學習目的”而使用文字、音樂、繪畫或雕塑等藝術品,因此,在英國為個人娛樂目的未經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也是侵權行為。
安妮女王法令頒佈的意義
《安妮女王法令》在世界上首次承認作者是著作權保護的主體,確立了近代意義的著作權思想,對世界各國後來的著作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1709年《安妮女王法令》頒佈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僅限於印刷和手寫方式,因此該法所保護的作品僅限文字作品及以書面形式出現的美術、音樂作品。
《安妮女王法令》在歷史上第一次從法律上確認了作者對於自己作品的印刷出版的支配權,使版權不再是由王室賜予的特權。這不僅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的社會主張和經濟要求,也奠定了現代版權法的原則基礎。《安妮法令》關於保護主體、權利期限、登記註冊和繳納樣本制度以及侵權懲罰等方面的規定,確立了現代版權立法的基本模式,影響和啟發了後來的版權立法。1790年美國頒佈的聯邦版權法便是仿照《安妮法令》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