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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事件經過:1996年7月15日凌晨1時許,福建省福清市蒼霞村發生入室搶劫案,兇犯逃離時,開槍致女主人重傷、致其14歲女兒死亡。

    福清警方發現室內指紋痕跡後,對蒼霞村16歲~40歲男性提取指紋,並“逐人過濾”。

    7月22日,林青華在村委會說案發時他在福清市三山鎮打工。

    次日,林青華在派出所稱案發時在表兄家過夜。

    7月24日,林青華被監視居住。

    4天后,林青華供述自己參與作案,但只是在樓下等著,兇手另有其人。

    1個月後,林青華承認自己就是兇手。

    進看守所之後,林青華否認作案,並稱案發時自己在福清市的女朋友家過夜。

    案發4個月後,警察問林青華的女朋友:“7月15日上午約在7點左右(案發6小時後),林青華是否到你處。”這名女子答:“記不清。”當問“當時林青華到你處穿什麼樣的衣服”時,這名女子清晰地回答“黑色長袖襯衫”。

    1996年12月,這名女子又稱7月15日上午7點林青華到過她那兒,林青華於7月16日、18日離開她家。

    1997年1月7日,福清市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林青華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1997年1月11日,公安部門認定林青華“從前吸過毒”,林青華被送強制戒毒所。半個多月後,林青華獲取保候審。

    1998年12月17日,林青華被重新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裡,林青華再次否認作案。

    1999年,林青華所謂的女朋友又否認林青華15日凌晨曾在她家留宿。

    另,林青華被指控持來福槍搶劫。

    林青華稱槍是向玉塘村吳姓男子所借,搶劫後已歸還。吳姓男子則稱,他的槍是向一名廣東人借的,已歸還,無法聯絡上借槍者。

    1999年7月13日,即福州中院第一次開庭的前一天,吳姓男子出具證言,否認借槍,並表示此前的供述是“沒有辦法之下屈打成招”。

    福州中院調查筆錄則顯示,庭審次日,該男子來法院接受調查,重申沒有借槍,並稱“怕出庭涉及公安刑訊逼供,被公安抓,我剛從勞教所釋放回來”。

    1999年、2000年,福州中院兩次以搶劫罪判處林青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決其賠償給受害人人民幣1.3527萬元。

    林青華上訴後,福建省高院於2000年3月和2001年4月,兩次發回重審。

    2003年8月,福州中院再次作出判決:鑑於本案作案兇器未能提取到案等具體情節,對被告人林青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判決其賠償受害人2.9769萬元。

    2005年11月,福建省高院維持原判。

    林青華入獄後,拒絕減刑。

    據稱,2000年9月13日,蒼霞村一名60歲女子向法官反映此案另有“真兇”。

    福建省高院的一份調查筆錄記載,被該女子舉報的男子在林青華案案發第二天失蹤,幾個月後回該女子的兒子家。這名男子向該女子承認做下此案,稱“先開槍把女的腿打爆掉,女的大聲喊叫,女兒推門從另一間房出來,他本意是欲持槍朝天開,不知為何打到女兒的胸上,只有他一人做案”。

    法院相關辦案人員經查發現,該男子因為盜竊、搶劫正關在監獄中。調閱卷宗發現,該名男子所涉搶劫案從作案手段、作案物件等,與林青華搶劫案有相似之處。卷宗中還顯示,該男子被刑拘時,警方扣押了一把來福槍。

    知情人稱,法院辦案人員曾一度很重視:如果這把來福槍能和林青華案現場留下的彈殼進行痕跡鑑定,就可以確認兩案作案工具是否一致,真兇是否為同一人。

    遺憾的是,辦案人員找到公安機關了解,經辦人員稱案情已經查清,來福槍已經銷燬。男子在監獄,也無法直接提審。

    該男子在監獄,法院法官無法提審?

    本律師表示不能理解。

    看到本案的偵破過程,一度唏噓!在本人的老家,20多年前,尋找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如出一轍。一旦發生刑案,村裡有劣跡、名聲不好的那些人,都要去過濾一遍。

    看本案的立案,是因為林青華不能說清案發時他在哪裡;

    看本案的判決,是依據林青華的供述。

    重要證據,如:來福槍,案發現場的指紋,這些重要物證,均未固定。

    辨認筆錄:辨認照片中有部分姓名和被辨認人竟然對不上。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條文是枯燥的,但可以做通俗的理解:除了林青華的供述外,案卷中還有哪些證據指向林青華。

    林青華是不幸的,他自己堅持無罪,卻深陷囹圄;

    林青華又是幸運的,他比聶樹斌、呼格吉勒圖幸運!

    林家向最高法院申訴,未果。

    林家又向最高檢察院尋求抗訴。

    據悉,最高檢察院正在審查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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