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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劉洋)有智力殘疾的學生小鄒在獨自放學回家路上溺亡。家屬認為區水務局、鎮政府和小鄒所在的學校對小鄒的死均負有責任,為此訴至法院索賠69萬餘元。今日(3月22日)下午,該案在北京密雲法院開庭審理,三被告均表示對小鄒的死不負有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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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韋律師

    僅憑這兩句話,是無法作出負責任的回答的。看看法院的卷宗材料吧,至少也有幾萬字,法官反覆詢問雙方,才作出判決。

  • 2 # 上善太福

    法院不會支援他的訴求的。這種人就是能懶點就懶點,這可能訴訟費用都搭上了。其原因主要是小孩的死與三方無因果關係。

  • 3 # Joyjiy

    學生放學後監護責任就是家長的,怎麼能其他單位和學校賠償呢?如果你兒子拿刀殺了人,你還要追究賣刀人和造儷責任嗎?真是豈有此理!

  • 4 # 溪水長流79828706

    家長作為小孩算一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明知自己的小孩有智障不去學校接回致溺水身亡,三被告無任何責任,一切後果原告負責。

  • 5 # 淺淺的教育

    題目裡提到的孩子其實是個有智力殘疾的孩子,他去的不是普通的學校,是兒童行為矯正中心!

    看到了沒有,矯正中心因為孩子智力殘疾比較嚴重,為了路上安全,要求家長互送,家長表示不需接送,並簽訂了安全補償協議書,估計協議書的內容是如果路上了出了差錯,與人家矯正中心無關的協議書吧!這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這得專業人士去評判,不過目前來看,孩子家長是不把這協議書當做一回事的,因為他們狀告的三方就有學校一方!對於這樣的協議書,我們學校最近也找了一個學生的家長,寫了這樣的協議書。

    原來三年級有個小女孩,上課時突然發病,口吐白沫,摔倒地上,把孩子們和老師嚇壞了,找了校長和老教師。知道是癲癇病犯了。後來就找了家長,說叫家長給孩子好好看看,同時也提出要求,如果你家孩子在學校犯病,出了意外,不能找學校麻煩。家長倒也通情達理的簽了!

    不知道簽訂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可是看這事件裡,家長不就反悔了嗎?回頭把人學校告上了法庭!同時被告上法庭的還有水務局!上圖是水務局的態度!這是被告鎮政府的態度!

    我就是想問問家長,你的孩子溺水而亡,你就沒有責任?你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了別人,就是自己沒有責任是吧!

    我最反感的就是這樣的家長!你生了孩子不好好教養,就像電視劇裡《都挺好》裡面明玉質問她母親“我就是你舒服時的產物嗎”

    把孩子帶到這個世界上,你就得用盡自己的力量去保護他,這個有智力殘疾的孩子,來到人世本來就是個不幸,由於父母的疏忽又溺水而亡,就顯得更加的不幸了!

    孩子父母你們不管把官司打贏了,或者輸了,人家道義上給你們一些補償,你們得到了補償,那麼你們怎麼去花這些錢,你孩子用生命給你們換來的錢!你們能花的心安理得嗎?

    如果孩子因為生病去世的,大家都表示同情,嘆息生命的脆弱,黃泉路上無老少!可是這個孩子如果父母多加呵護,這種悲劇是可以避免的!

    我最討厭的就是那種事後追求別人責任的人!

    法庭當庭並沒有宣判。我會繼續關注這件事的!

    生了他,就要給他自己全部的愛和呵護!如果做不到,或付不起做父母的責任,你就別把孩子帶到這個世界上!你或許給予不了孩子最富足的生活,但是你給予孩子最深沉的呵護,你就是個合格的家長!

  • 6 # 當代師說

    一名有智力障礙的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把學校、鎮政府、區水務局告上了法庭,索賠69萬元。對於這件事,作為一名教師,不但不會像有些老師那樣鄙視家長,反而內心有一種如釋重負感,因為筆者從中看到了一種進步,一種法治的進步。案子雖然還沒有判決,但不論法院怎麼判決,透過司法渠道解決問題,這就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這位一名智力殘疾的孩子,這樣的孩子,上下學路上,家長責無旁貸應該護送,而且學校方面,明確提出這樣的要求,但是家長不但不護送,還跟學校簽訂了協議。這樣的家長,是極為不責任的,孩子的死,正是家長的不負責導致的。

    筆者覺得,學校方面應該沒有賠償責任。至於鎮政府和水務局是否有責,筆者不是學法律的,對於太專業的法律,並不懂,只是憑感覺認為也是沒有什麼責任的,鎮政府和水務局總不能把所有的河道都加個蓋子吧?

    對於這樣的家長,筆者跟許多人一樣,開始有點鄙視的感覺。但是,後來被我欣賞的感覺取代了,家長沒有采取極端的卻常見的做法,直接“校鬧”,逼有關部門息事寧人賠款了事,而是走上法庭。

    從家長列出的被告來看,我對家長還是有點想豎大拇指。以往發生這一類事件,家長要鬧的,都是學校,因為在三個被告中,很顯然,學校是處於弱勢地位的,鎮政府屬於一級政府,水務局屬於政府部門,一般老百姓還真不敢鬧。餘下敢鬧的能鬧的,就只有學校了。

    這件事中,家長沒有這樣做,而是把學校、鎮政府和水務局同時列為被告,我們看來好像有點無理取鬧,但是家長應該是有自己的訴求理由的,不管理由是否成立,畢竟是來到了法庭上!

    由此筆者不能不想到,現在社會上常見卻很不正常的現象,遇到事情,特別是涉及學生的事件,總是找學校鬧,這是家長不依法辦事。而我們的學校和有關部門呢,想到的對策就是息事寧人,找一個教師背鍋,賠償一筆錢,反正是公家的錢,殊不知,正是學校和有關部門的亂作為,不依法辦事,才導致了學鬧和校鬧的風行。

    依法辦事應該是現代社會和現代人處理事件的基本思維和基本路徑,筆者衷心地希望,遇事不鬧,不管有理沒理,法庭上見,這才是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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