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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448743839463

    農村一戶多宅處理方法:目前國家對於農民超範圍獲得的宅基地的處理原則是,“少收、慎收、儘量不收”。

    具體情況:

    1.嚴格實行“三到場”制度,即申報前,對其所在村組的舊宅基地進行調查核實後,確認無誤符合條件的農戶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選址到場,稽核是否符合審批條件;批後放線、打樁定位到場,確定四址;建議給鄉鎮所配置動態監測儀器,由鄉鎮所在放線時用JPS把建房戶的四至範圍定位,以免“批東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後驗收到場,稽核是否超標準用地。經驗收符合標準,才能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以證管地,村民申請新建住宅,必須出據承諾書,承諾建新房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舊房,退出原來使用的舊宅基地,交給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

    2.強化村鎮規劃,引導村民集中統一建房,加快新農村建設統一佈局規劃建設居民點的步伐。要嚴格實行拆舊建新制度,對一戶多宅不居住的廢棄、空閒宅基地統一規劃、整理,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規劃要求批准後給予保留或減少用地面積,統一建房。在建房時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對於一戶擁有幾處宅基地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相關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時候,買賣雙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應該參照稅務部門的稅率收取相關的稅費,大大減少“一戶多宅”的現象。

    3.村民建新房儘量使用村內空閒宅基地,積極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對於荒蕪未建的閒置宅基地,超過一年以上未建設的,應當收取土地閒置費,超過兩年未建設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時對閒置、廢棄的宅基地收回程式應由縣政府作出明確具體的操作規定;對符合被收回條件拒不配合所屬村集體收回的村民,規定相應嚴厲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戶舊宅基地退還給村集體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4.根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根據國土資源部[2008]146號檔案,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5.制定相關的獎勵政策,由鄉鎮人民政府與各村幹部簽署層層責任狀考核,作為年終考核的內容,減少“一戶多宅”現象。對於那些建房戶,村民申請新建住房時,必須簽署承諾書,承諾期限內拆除舊房,按城市規劃和審批手續建房不得超佔面積,建新房後在規定的期限內,限期將舊宅基地拆除後交村集體。各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村幹部現場督促拆除舊房,限期交出舊宅基地,這樣可以減少在農村大面積佔新不騰舊造成的“一戶多宅”現象;在村民沒有拆除舊宅之前,土地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新房發證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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