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I建築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核心:TIS機構的推行與發展
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也稱工程保險技術機構),是指受保險公司委託,運用工程質量保險技術對被保險建設工程專案潛在的質量風險因素實施辨識、評估、報告,並對風險因素提出控制、處理建議,以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減少和避免質量事故發生的專業機構。因其提供技術檢查服務(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簡稱TIS)也被稱為TIS機構。
TIS機構歷來是IDI保險的核心:由於保險公司普遍缺乏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和人才,對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的認識較為淺顯,因此風險管控多停留在承保前對保險標的風險識別和對歷史事故經驗的簡單分析層面,沒有能力從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全壽命週期和全方位角度進行實質性風險管控——保險公司有必要藉助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的工程質量保險技術,以解決其在建設工程領域資訊不對稱、技術不專業的問題。
此次北京和南寧在IDI制度設計中對於TIS機構的著重強調,既是基於先進經驗對其作用的肯定,又為TIS機構的發展鋪就了道路。
1
TIS機構的技術與作用
TIS機構的技術體現在風險全方位角度中。其以工程質量保險技術為核心,能夠運用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保險、法律、資訊等多專業結合的手段,對工程專案進行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風險預警。
TIS機構的作用貫穿在工程全壽命週期中,集中表現為其依據保險責任內容實施的專業檢查。
在IDI工程專案開始時TIS機構首先會進行初始檢查,其風險評估報告將作為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據。保險公司承保後TIS機構會按照風險管理合同的要求執行現場檢查,並在每次檢查後編寫質量風險檢查報告報保險公司,內容包括檢查情況的描述、檢查存在質量缺陷、缺陷處理建議和潛在缺陷風險分析,以及對於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評價。在工程完工後TIS機構還應對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檢查情況、質量缺陷追蹤情況進行彙總評價,編制質量風險最終檢查報告並報保險公司,內容包括檢查情況彙總、改正質量缺陷情況彙總和總體風險評價。保險公司審查後交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後組織竣工驗收。
2
TIS機構的培育與發展
TIS機構起源於歐洲,當前在國內尚處於起步階段,成熟的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較為缺乏,因此監理單位、圖審單位、檢測單位等都是各地扶持發展TIS機構的重點考慮物件。
上海·《關於推進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2006〕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2016〕
宿遷·《關於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庫的通知》〔2018〕
無論是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監理單位,還是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質量安全監督站,現有風險管理機構多僅僅從自己的角度出發,未能構建起覆蓋專案的全方位風險體系。另外,各單位不具備完全的獨立性,難以公平公正地進行風險管理。
而TIS機構需針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風險以及工程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提供檢查、檢測、鑑定等評估技術服務。因此其獨立性,是順利開展技術檢查服務的關鍵:TIS機構不能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工程參建主體的關聯企業,與工程參建主體也不應有其他任何業務往來,這樣才能保證其站在保險公司立場,成為真正公正獨立的第三方。
因此各地可以對監理單位、圖審單位、檢測單位、工程造價單位、工程諮詢單位等進行整合,也可以新設TIS機構並聘任相應的專業人員、組建技術團隊。
3
TIS機構的推進與規範
上海市在TIS機構的推進與規範上所進行的一系列探索頗具典型意義。
從專業人員到專業機構:上海市在2012年《關於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中首次明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意向書簽訂之後,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後在2016年《關於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中更進一步,要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後,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和其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
從試行到規範化本土化:2016年10月,為填補TIS機構管理的制度空白,上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中國保監會上海監管局釋出《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就風險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做出規範。2017年2月,為打破以往 TIS 市場被外資壟斷的情形,上海市住建委公佈了首批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TIS機構)名單,上海建科、上海建工監理、盛安保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中外資機構入選。
行業層面而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於2018年11月釋出的《建築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質量風險控制機構工作規範》也可為各地發展TIS機構提供參照。
TIS機構能夠發揮專業技術服務功能,為建築行業的質量監管體系提供有益補充,是實現開發商、保險公司、業主和政府部門多方共贏的關鍵因素。遵循“政策引導、地方試點、市場運作”原則,相信TIS機構不久將能夠遍地開花。
IDI建築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核心:TIS機構的推行與發展
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也稱工程保險技術機構),是指受保險公司委託,運用工程質量保險技術對被保險建設工程專案潛在的質量風險因素實施辨識、評估、報告,並對風險因素提出控制、處理建議,以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減少和避免質量事故發生的專業機構。因其提供技術檢查服務(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簡稱TIS)也被稱為TIS機構。
TIS機構歷來是IDI保險的核心:由於保險公司普遍缺乏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和人才,對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的認識較為淺顯,因此風險管控多停留在承保前對保險標的風險識別和對歷史事故經驗的簡單分析層面,沒有能力從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全壽命週期和全方位角度進行實質性風險管控——保險公司有必要藉助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的工程質量保險技術,以解決其在建設工程領域資訊不對稱、技術不專業的問題。
此次北京和南寧在IDI制度設計中對於TIS機構的著重強調,既是基於先進經驗對其作用的肯定,又為TIS機構的發展鋪就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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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機構的技術與作用
TIS機構的技術體現在風險全方位角度中。其以工程質量保險技術為核心,能夠運用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保險、法律、資訊等多專業結合的手段,對工程專案進行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風險預警。
TIS機構的作用貫穿在工程全壽命週期中,集中表現為其依據保險責任內容實施的專業檢查。
在IDI工程專案開始時TIS機構首先會進行初始檢查,其風險評估報告將作為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據。保險公司承保後TIS機構會按照風險管理合同的要求執行現場檢查,並在每次檢查後編寫質量風險檢查報告報保險公司,內容包括檢查情況的描述、檢查存在質量缺陷、缺陷處理建議和潛在缺陷風險分析,以及對於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評價。在工程完工後TIS機構還應對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檢查情況、質量缺陷追蹤情況進行彙總評價,編制質量風險最終檢查報告並報保險公司,內容包括檢查情況彙總、改正質量缺陷情況彙總和總體風險評價。保險公司審查後交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後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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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機構的培育與發展
TIS機構起源於歐洲,當前在國內尚處於起步階段,成熟的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較為缺乏,因此監理單位、圖審單位、檢測單位等都是各地扶持發展TIS機構的重點考慮物件。
上海·《關於推進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2006〕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2016〕
宿遷·《關於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庫的通知》〔2018〕
無論是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監理單位,還是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質量安全監督站,現有風險管理機構多僅僅從自己的角度出發,未能構建起覆蓋專案的全方位風險體系。另外,各單位不具備完全的獨立性,難以公平公正地進行風險管理。
而TIS機構需針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風險以及工程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提供檢查、檢測、鑑定等評估技術服務。因此其獨立性,是順利開展技術檢查服務的關鍵:TIS機構不能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工程參建主體的關聯企業,與工程參建主體也不應有其他任何業務往來,這樣才能保證其站在保險公司立場,成為真正公正獨立的第三方。
因此各地可以對監理單位、圖審單位、檢測單位、工程造價單位、工程諮詢單位等進行整合,也可以新設TIS機構並聘任相應的專業人員、組建技術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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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機構的推進與規範
上海市在TIS機構的推進與規範上所進行的一系列探索頗具典型意義。
從專業人員到專業機構:上海市在2012年《關於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中首次明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意向書簽訂之後,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後在2016年《關於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中更進一步,要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後,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和其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
從試行到規範化本土化:2016年10月,為填補TIS機構管理的制度空白,上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中國保監會上海監管局釋出《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就風險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做出規範。2017年2月,為打破以往 TIS 市場被外資壟斷的情形,上海市住建委公佈了首批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TIS機構)名單,上海建科、上海建工監理、盛安保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中外資機構入選。
行業層面而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於2018年11月釋出的《建築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質量風險控制機構工作規範》也可為各地發展TIS機構提供參照。
TIS機構能夠發揮專業技術服務功能,為建築行業的質量監管體系提供有益補充,是實現開發商、保險公司、業主和政府部門多方共贏的關鍵因素。遵循“政策引導、地方試點、市場運作”原則,相信TIS機構不久將能夠遍地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