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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沫語沫言

    一.出納交接

    (1)現金、銀行存款的交接。庫存現金必須與賬面相符,出現長、短款要由移交人員查明原因並解決長短款問題。企業銀行日記賬有時會和開戶行銀行對賬單因時間問題等出現餘額不一致情況,移交人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並說明原因。

    (2)票據的交接。一般我們都接觸到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在交接的時候,有移交者列明移交支票張數及支票號碼。和剩餘票據的張數及支票領用登記簿等是否記錄完整。

    (3)賬簿的交接。出納崗位一般編制現金、銀行日記賬賬簿,根據公司情況,也有可能編制固定資產賬簿。

    (4)交接時檢視是否賬實相符。賬簿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等。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各賬簿啟用表上填寫接收時間,並簽名蓋章。

    (5)印鑑的交接。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6)其他事物的交接。根據移交清冊所列清單,移交人、接交人共同當面認真一一點清、檢視無誤後交接,有監交人監交,這裡監交人是指企業財務負責人。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二.會計交接

    交接範圍:

    1、會計人員因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其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前應準備的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記賬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移交費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需要寫出書面說明

    4、編制移交清冊

    移交清冊上應列明事項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庫存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財務會計報告按照每一年的數量進行列明,比如2017年會計憑證12本,會計賬簿5本;2018年會計賬簿15本,會計賬簿5本

    發票和支票在列明的時候主要登記未使用的發票號碼

    5、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應將財務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6、未裝訂的各項資料裝訂完畢

    移交清點工作: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上列示的資料進行逐項點收。

    1、庫存現金根據會計賬簿記錄的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的情況或者“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餘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有移交人員承擔責任

    4、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整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的物資進行現場清點核對,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進行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交接清楚。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應有專人負責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進行監交或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如果會計人員移交日期和業務剛好是某年的最後一天,接替人直接在來年新開賬,則可以另立賬簿

    移交清冊應該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

    交接人員的責任

    交接工作完成後,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經辦會計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接交時沒有發現所交接會計資料存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事後發現問題還是應由移交人承擔責任並不得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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