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戒。又叫”比丘戒”,指不殺、不盜、不淫、不妄、不酒、不著彩色衣服和不用化妝品、不視聽歌舞、不睡高床、不過午食、不蓄財寶,共十種根本戒。並由此擴充為丘的250戒、比丘尼的348戒等。 依戒法規定,受大戒即正式取得比丘、比丘尼之資格。 求授大戒就是向具有傳戒資格的寺院請求授大戒。 ---------------------------------------------------------------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中有關傳授三壇大戒(以下簡稱傳戒)法事的規定,使傳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進行,確保中國佛教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以下簡稱寺院)舉行傳戒法會,須經中國佛教協會統籌安排、審批。特殊情況下,須由中國佛教協會商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三條 全國漢傳佛教傳授三壇大戒,每年掌握在五至八起。 第四條 傳授三壇大戒的新戒人數,每期規定在三百人以內(同期傳授二部僧戒的兩座寺院,每寺不超過三百人)。傳授居士五戒、居士菩薩戒,不要在三壇大戒戒期內舉行。 第五條 傳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印製、頒發。 二、傳戒寺院資格的認定 第六條 寺院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向省佛教協會申請傳戒寺院資格: 1、經過政府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 2、綱領執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取得十師資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3、僧團道風純正,僧眾戒行清淨,早晚功課、過堂用齋、半月誦戒、坐禪唸佛等修學活動運作正常; 4、大殿、戒堂、齋堂、僧寮等法務、生活設施可供三百名戒子需用。 省佛教協會根據申請寺院的條件和傳戒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稽核,提出本省傳戒資格寺院名單,報中國佛教協會審定。 第七條 經審定具有傳戒資格的寺院,方可向省佛教協會申請舉行傳戒法會。省佛教協會經稽核並商得省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須提前半年將傳戒的時間、地點、人數、傳戒十師及開堂、陪堂名單,據實向中國佛教協會申報,在得到正式批文後,方可舉行傳戒活動。 第八條 傳戒期間,必須分別講授戒本,組織新戒學習戒相律儀,戒期不得少於四周。 傳授比丘尼戒一律實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傳戒儀規中燙香疤的習俗,應予廢止。 三、傳戒師承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九條 傳戒十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 2、持戒清淨,熟悉毗尼作持和傳戒儀規; 3、通達經論,能開導後學; 4、三師戒臘十年以上(尼和尚十二年以上),尊證戒臘五年以上(尼尊證六夏以上)。 第十條 由省佛教協會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傳戒工作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本省具有三師七證資格的法師名單並填寫申報表,三師報中國佛教協會稽核認定後頒發統一印製的資格證書,七證由省佛教協會稽核認定。 第十一條 開堂、陪堂等引禮師,必須愛國愛教,遵守法紀,戒行清淨,熟悉傳戒儀規,堪為大眾師表,身體健康,有組織辦事能力。 第十二條 禮請香港、澳門、臺灣及國外法師擔任羯磨師、教授師及尊證師,須由省佛教協會事先商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四、受戒人員的條件 第十三條 受戒人員必須信仰純正,愛國守法(沒有任何法律糾紛),六根具足,身體健康(包括無生理缺陷)。 第十四條 受戒人員年齡須在20至59歲之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剃度後在寺院修學達一年以上(尼部新戒二年以上),經所在寺院僧團考察,符合受戒條件。 第十五條 受戒人員,必須持有身份證、度牒和當地佛教協會及所在寺院的證明信,由省佛教協會會同傳戒寺院有關執事負責審查無誤,方可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 傳戒寺院僧團,在受戒人員進堂前,務須對求戒者進行面試,考察其是否理解受戒意義,能否背誦《朝暮課誦》、《沙彌十戒》和《毗尼日用》;不合格者,不得進堂。 第十七條 受戒人員,以傳戒省的寺院常住沙彌或沙彌尼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員,必須由所在地省佛教協會徵得傳戒省佛教協會的同意,開具證明,介紹前往受戒。 第十八條 香港、澳門、臺灣及國外前來求戒者,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受戒人員條件外,還須攜帶有效證件,以及所在地有關團體、寺院的介紹信,經省佛教協會商得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後,傳戒寺院方可接受。 五、處罰規定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擅自舉行傳戒活動,中國佛教協會不予承認,對有關的省佛教協會及寺院通報批評,宣佈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為無效,並對負主要責任的當事人予以處分。 第二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新戒人數超過限額,對超出名額不發戒牒。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印發戒牒,中國佛教協會不予承認,並通報各省佛教協會及各大寺院,宣佈無效,同時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凡不符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寺院,沒有資格傳授三壇大戒;凡不符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僧尼,沒有資格擔任傳戒十師;凡不符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人員,沒有資格求授三壇大戒。 六、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中國佛教協會 2000年9月15日
大戒。又叫”比丘戒”,指不殺、不盜、不淫、不妄、不酒、不著彩色衣服和不用化妝品、不視聽歌舞、不睡高床、不過午食、不蓄財寶,共十種根本戒。並由此擴充為丘的250戒、比丘尼的348戒等。 依戒法規定,受大戒即正式取得比丘、比丘尼之資格。 求授大戒就是向具有傳戒資格的寺院請求授大戒。 ---------------------------------------------------------------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中有關傳授三壇大戒(以下簡稱傳戒)法事的規定,使傳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進行,確保中國佛教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以下簡稱寺院)舉行傳戒法會,須經中國佛教協會統籌安排、審批。特殊情況下,須由中國佛教協會商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三條 全國漢傳佛教傳授三壇大戒,每年掌握在五至八起。 第四條 傳授三壇大戒的新戒人數,每期規定在三百人以內(同期傳授二部僧戒的兩座寺院,每寺不超過三百人)。傳授居士五戒、居士菩薩戒,不要在三壇大戒戒期內舉行。 第五條 傳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印製、頒發。 二、傳戒寺院資格的認定 第六條 寺院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向省佛教協會申請傳戒寺院資格: 1、經過政府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 2、綱領執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取得十師資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3、僧團道風純正,僧眾戒行清淨,早晚功課、過堂用齋、半月誦戒、坐禪唸佛等修學活動運作正常; 4、大殿、戒堂、齋堂、僧寮等法務、生活設施可供三百名戒子需用。 省佛教協會根據申請寺院的條件和傳戒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稽核,提出本省傳戒資格寺院名單,報中國佛教協會審定。 第七條 經審定具有傳戒資格的寺院,方可向省佛教協會申請舉行傳戒法會。省佛教協會經稽核並商得省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須提前半年將傳戒的時間、地點、人數、傳戒十師及開堂、陪堂名單,據實向中國佛教協會申報,在得到正式批文後,方可舉行傳戒活動。 第八條 傳戒期間,必須分別講授戒本,組織新戒學習戒相律儀,戒期不得少於四周。 傳授比丘尼戒一律實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傳戒儀規中燙香疤的習俗,應予廢止。 三、傳戒師承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九條 傳戒十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 2、持戒清淨,熟悉毗尼作持和傳戒儀規; 3、通達經論,能開導後學; 4、三師戒臘十年以上(尼和尚十二年以上),尊證戒臘五年以上(尼尊證六夏以上)。 第十條 由省佛教協會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傳戒工作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本省具有三師七證資格的法師名單並填寫申報表,三師報中國佛教協會稽核認定後頒發統一印製的資格證書,七證由省佛教協會稽核認定。 第十一條 開堂、陪堂等引禮師,必須愛國愛教,遵守法紀,戒行清淨,熟悉傳戒儀規,堪為大眾師表,身體健康,有組織辦事能力。 第十二條 禮請香港、澳門、臺灣及國外法師擔任羯磨師、教授師及尊證師,須由省佛教協會事先商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四、受戒人員的條件 第十三條 受戒人員必須信仰純正,愛國守法(沒有任何法律糾紛),六根具足,身體健康(包括無生理缺陷)。 第十四條 受戒人員年齡須在20至59歲之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剃度後在寺院修學達一年以上(尼部新戒二年以上),經所在寺院僧團考察,符合受戒條件。 第十五條 受戒人員,必須持有身份證、度牒和當地佛教協會及所在寺院的證明信,由省佛教協會會同傳戒寺院有關執事負責審查無誤,方可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 傳戒寺院僧團,在受戒人員進堂前,務須對求戒者進行面試,考察其是否理解受戒意義,能否背誦《朝暮課誦》、《沙彌十戒》和《毗尼日用》;不合格者,不得進堂。 第十七條 受戒人員,以傳戒省的寺院常住沙彌或沙彌尼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員,必須由所在地省佛教協會徵得傳戒省佛教協會的同意,開具證明,介紹前往受戒。 第十八條 香港、澳門、臺灣及國外前來求戒者,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受戒人員條件外,還須攜帶有效證件,以及所在地有關團體、寺院的介紹信,經省佛教協會商得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後,傳戒寺院方可接受。 五、處罰規定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擅自舉行傳戒活動,中國佛教協會不予承認,對有關的省佛教協會及寺院通報批評,宣佈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為無效,並對負主要責任的當事人予以處分。 第二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新戒人數超過限額,對超出名額不發戒牒。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印發戒牒,中國佛教協會不予承認,並通報各省佛教協會及各大寺院,宣佈無效,同時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凡不符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寺院,沒有資格傳授三壇大戒;凡不符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僧尼,沒有資格擔任傳戒十師;凡不符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人員,沒有資格求授三壇大戒。 六、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中國佛教協會 20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