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註冊辦法》)
1 行業要求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
優先支援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2 持續經營滿3年 (無例外)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執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控制度健全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資訊 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執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4 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1)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2)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 2 年內主 營業務和董事、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對監事無要求,對核心技術人員有要求) 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 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 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 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5 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1)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汙、賄賂、侵佔 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 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5個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2)董監高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上交所規定的發行稽核要求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簡稱《上市稽核規則》), 上交所對發行上市進行稽核。稽核事項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二是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三是發行人的資訊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1 上交所進行發行上市稽核
上交所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檔案進行稽核(以下簡稱發行上市稽核),稽核透過的,將稽核意見、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及相關稽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註冊程式;稽核不透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稽核的決定。
2 電子化稽核
上交所發行上市稽核實行電子化稽核,申請、受理、問詢、回覆等事項透過上交所發行上市稽核業務系統辦理。
3 上市稽核機構出具稽核報告
上交所設立科創板發行上市稽核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上市稽核機構),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檔案進行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4 上市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
上交所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員會),對發行上市稽核機 構出具的稽核報告和發行上市申請檔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上交所結合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出具同意股票發行上市的稽核意見或者作出止發行上市稽核的決定。
5 發行稽核重點關注
1、上交所對發行條件的稽核,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1)發行人是否符合《註冊辦法》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2)保薦人和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檔案中是否就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且具備充分的理由和依據。
2、上交所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存在疑問的,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所要求作出解釋說明,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進行核查,並相應修改發行上市申請檔案。
6 及時請示中國證監會
上交所在發行上市稽核中,對發行條件具體稽核標準等涉及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理解和適用的重大疑難問題、重大無先例情況以及其他需要中國證監會決定的事項,將及時請示中國證監會。
7 自律監管
上交所對下列機構和人員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中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監管:
(1)發行人及其董監高;
(2)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
(3)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及保薦人其他相關人員;
(4)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註冊辦法》)
1 行業要求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
優先支援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2 持續經營滿3年 (無例外)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執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控制度健全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資訊 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執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4 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1)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2)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 2 年內主 營業務和董事、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對監事無要求,對核心技術人員有要求) 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 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 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 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5 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1)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汙、賄賂、侵佔 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 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5個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2)董監高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上交所規定的發行稽核要求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簡稱《上市稽核規則》), 上交所對發行上市進行稽核。稽核事項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二是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三是發行人的資訊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1 上交所進行發行上市稽核
上交所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檔案進行稽核(以下簡稱發行上市稽核),稽核透過的,將稽核意見、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及相關稽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註冊程式;稽核不透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稽核的決定。
2 電子化稽核
上交所發行上市稽核實行電子化稽核,申請、受理、問詢、回覆等事項透過上交所發行上市稽核業務系統辦理。
3 上市稽核機構出具稽核報告
上交所設立科創板發行上市稽核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上市稽核機構),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檔案進行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4 上市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
上交所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員會),對發行上市稽核機 構出具的稽核報告和發行上市申請檔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上交所結合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出具同意股票發行上市的稽核意見或者作出止發行上市稽核的決定。
5 發行稽核重點關注
1、上交所對發行條件的稽核,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1)發行人是否符合《註冊辦法》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2)保薦人和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檔案中是否就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且具備充分的理由和依據。
2、上交所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存在疑問的,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所要求作出解釋說明,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進行核查,並相應修改發行上市申請檔案。
6 及時請示中國證監會
上交所在發行上市稽核中,對發行條件具體稽核標準等涉及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理解和適用的重大疑難問題、重大無先例情況以及其他需要中國證監會決定的事項,將及時請示中國證監會。
7 自律監管
上交所對下列機構和人員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中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監管:
(1)發行人及其董監高;
(2)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
(3)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及保薦人其他相關人員;
(4)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