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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29方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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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興見
應該說:到了法定年齡,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婚姻是自由自主的,有自己的意願訴求,父母是不能凌駕法律之上,以自己的意志為轉移,強迫子女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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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牽住夕陽的手
婚姻是兩個年輕人的事情,父母無權包辦一切。
即不可以包辦成婚,也不可以包辦離婚。
婚姻雙方是結婚,還是婚後不和要離婚,借是男女雙方的事情,是受婚姻法保護的。男女雙方的父母都沒權干涉。
昨天看了一段微影片,一個奇葩的岳母,在沒有告知女婿和女兒的情況下,偷著把女兒名下,女兒婆家奶奶贈予的房子給賣了。
女婿回家沒地住,打電弧給老婆(賣房老太的女兒),老婆三天後帶著孩子回家,才知道母親偷偷地把自己的房子賣了。女兒質問,母親口口聲聲說是為了女兒好。
為了女兒好,想懲罰女婿,也不能讓女兒一家三口沒地住啊?
這難道真的是為了女兒好嗎?
總之,父母不能包辦子女婚姻中的一切,更不能干涉子女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
你說是不是這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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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凡塵狐仙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撒銷婚姻嗎?
如果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是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的!
正常成年人也就是法律述語上說的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也就是說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切法律行為歸本人負責,其它任何人包括父母的代辦行為都沒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不算!
那麼,撤銷婚姻這種事,就是涉及到婚姻法,是法律行為,父母不可代辦,代辦也無效!
但有一種情況除外!
比如,我老家就有這樣的案例。
吳姓人家有一女兒,從小犯有羊癩瘋,我們老家叫扯豬婆瘋。
長期服藥,又因得過腦膜炎,智力也就相當於五六歲的小孩吧。
父母在她二十歲那年,把她嫁給了鄰村的一駝背青年,男青年,背雖駝,但人聰明能幹,能賺錢養家。
男方家娶媳婦本意是要傳宗接代的,可這女孩結婚五年都沒生孩子!
實際上,這種女孩不能生孩子,也生不了孩子。但老家人不懂!
既然,生不了孩子,男方家自然就提出了離婚,協議是行不通的,女方父母不同意,於是起訴上了法庭。
上了法庭,應訴的也只能是女方父母,因為他們的女兒啥都不懂。
走程式,簽字,離婚,賠償之類的瑣事都是父母一手包辦!
就這一種情況,父母代替子女撒消的婚姻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父母可以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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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誒偶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撤銷婚姻嗎?
這個問題我分為兩種情況,分別解答
1:既然是撤銷婚姻,是不是可以理解為,雙方已經訂婚,如果是這樣,古話曾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句話存在一定的老一輩思想,固執,死板,再現在的時代早已被摒棄。不過既然有這種傳統流傳下來,那麼在道德方面而言,父母對孩子婚姻肯定還是有話語權的。
即使現代社會,提倡自由戀愛,但是父母不滿意兒女找的另一半,而堅決反對,甚至以死相逼的情況也並不罕見。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理解為父母經歷的事情比我們多,見過人的比我們多,在識人方面肯定比現在的我們更有發言權。曾有這麼一句話,沒有得到父母祝福的婚姻,大多都不會幸福。
但如果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非常愛一個人,但是父母卻不同意,大多數的年輕人都會堅持自己的選擇,和父母抗爭,畢竟幸福是自己的,結婚也是找一個陪自己走完一生的人,或許最後的結果可能是父母是對的,婚姻並不幸福,也可能自己是對的,婚姻非常幸福,冷暖自知,好與壞只有自己清楚。
2:撤銷婚姻,我還理解為,已經結婚,但是父母反對或者其他情況,導致父母想替孩子撤銷這段婚姻,這種情況就沒那麼複雜了。如果已經登記結婚,那麼除了當事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和資格取消這段婚姻。
婚姻是自己的事,雖然一定程度上,也是兩家人的事,但是最終能陪伴我們走過這一生的,只有自己的另一半。父母會老去,兒女有自己的生活,兄弟姐妹有自家難唸的經。
所以,各位,關於婚姻,我們可以聽取他人的建議,但是我希望,我們都不要活在他人的言語裡,冷暖自知,那個人值不值得,你心裡比任何人都清楚,如果你覺得迷茫,那一定是你還沒有靜下來審視自己的內心,當你不在糾結,不在猶豫,你會發現,心裡其實早有答案。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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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漠孤狼74915698
謝謝邀請。這都什麼年代了,父母還代替子女撤銷婚姻?年輕人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都有選擇戀愛物件的權利和自由。作為老人,也只能對孩子進行引導,遇上實在不喜歡的孩子的物件,還是以說服為好!不要動不動就拿出家長的鐵腕手段來橫加指責和干涉,年輕人有年輕人的想法,和老人肯定有所不同。你總不能把孩子當做小鳥似的護著,不讓他(她)長大吧。他們都有有思想的,不是一味的依賴老人。只要不是原則問題,我感覺最好給他們屬於自己的空間最好。所謂“代溝”,也就是沒有個統一的認識,就是沒有好好溝通,多站在對方呢角度上考慮問題,多為對方著想,有什麼不可以解決的呢?畢竟現在已經不是封建社會,媒所之言已經被淘汰了,老是抱著不放,但後來落得個家庭不和的結果,何苦呢?
回覆列表
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車禍導致腦部受傷變成植物人狀態或者痴呆,或者患精神病,子女的配偶棄之不管,不履行夫妻扶養義務或者監護義務。他們的父母可以作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兒女與他們配偶的婚姻。夫妻具有法定禁止結婚情形,例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他們的父母可以提出撤銷婚姻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