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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鄉村大事

    如果夫妻兩人都沒有替補“隊員”,那就等拆遷款下來了再離,因為有的拆遷補償款數額跟家庭人口數相關。為了多拿錢,等等又何妨?畢竟沒有人跟錢過不去,可沒有錢卻很可能過不去的!而且說不定在等待拆遷款的過程中兩人感情還能回溫呢,也就不用離婚了,家還是那個家,只是有錢了,生活可能從此變得幸福了!這也相當於給彼此一個機會,畢竟,離婚都是有成本的,感情成本,經濟成本,有的有小孩的家庭,會給小孩帶來很大的傷害的!對小孩來說,沒有比親生父母更親的人了,沒有比爸爸媽媽在一起愛我更幸福的事了!相遇即是有緣,離婚需慎重,且行且珍惜吧!

  • 2 #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現實生活中,像這種情況並不少見。那麼,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離婚女子在拆遷過程中該如何維權?需要掌握哪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和技巧呢?

    一、及時跟進拆遷進展、瞭解拆遷政策。

    不管在什麼情況下,一旦經歷拆遷,一定要對拆遷進度、相關的拆遷補償政策進行全面的瞭解和資訊蒐集,讓自己做到心中有數。相關資訊一般都會在公共區域進行公示,未進行公示的,可去拆遷部門進行調查瞭解。

    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務必留存。

    拆遷時,拆遷方會與被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面對拆遷方式、補償金額、面積等都會有非常詳細的約定。這是決定離婚女子是否有權利對拆遷房主張分配的重要證據,務必留存。因家庭成員拒絕提供無法拿到該拆議的,應馬上去拆遷部門調取獲得。

    三、如拆遷期間,婚姻關係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拆遷方。

    拆遷過程中,拆遷方通常會以家庭為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支付拆遷款及分配拆遷安置房。如果這個過程中家庭關係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拆遷方。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告知,杜絕任何形式的代理行為,由自己與拆遷方直接接洽,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代理人侵犯。

    拆遷時,通常做法是由家庭關係中的某一個人作為代理人全權負責與拆遷方的談判及協議簽訂。這個時侯,如果夫妻雙方已經離婚,代理人通常處於無權代理的狀態。一旦發現代理人存在擅自佔用購房指標、擅自收取補償款等侵權行為的,應及時制止並展開維權行動,彌補損失。

    五、拆遷後雙方離婚的,可根據房屋權屬、拆遷政策及指標使用等情況主張對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

    是否有權主張,需視具體的拆遷法律規定及政策而定。以北京為例,北京很多地區的拆遷政策均規定補償包括兩部分,即原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和按人口數給予拆遷補償。也就是說,不管您是房屋所有權人,還是戶口在被拆遷區域,均有獲得拆遷補償的權利。基於此,離婚後主張分割拆遷安置房的,可依據原房屋的投資建設、權屬、指標使用、出資等情況綜合考慮,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六、學會用訴訟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如果一旦發生糾紛,雙方爭執不下,協商不成,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訴訟不是最快捷最經濟的武器,但一定是窮盡其他手段後,最合法最有力的保障。切忌採取過激行為,學會理性維權。

    七、注重訴訟過程中的房產保護。

    如果案件訴訟週期較長,可向產權部門提出對該房產的異議登記申請。申請成功後,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慾處分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或中止辦理。這一程式可從根本上杜絕在訴訟程式結束前該訴爭房產發生任何形式的轉移或變賣,從而進一步保護離婚女子對爭議房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 3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離婚與都具有複雜多樣的表現形式,我們簡單地把離婚時的房屋產權狀況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房屋產權歸一方婚前所有,一種是房屋產權歸夫妻共有。並且,我們簡單地把離婚過程限定在拆遷期限或戶口凍結期間。中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那麼,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一方婚前所有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他方無權再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所以,拆遷補償款作為被拆遷房屋價值的體現,應該歸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所有。實踐中往往有這樣的情況,就是一方在婚前購買該房屋時以較低價格購進,而在婚後經過修繕,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於種種原因,使得房屋拆遷補償價值遠遠高於購房價格,這就存在著房屋增值問題。這部分增值,我認為是一種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依法享有平等的處理權,理論上一人一半,而不全歸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

  • 4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您應該先確定該房屋是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獲得的。如果是結婚後獲得的,則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您應當與徵收方進行聯絡。如果在結婚前,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財產,可以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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