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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甜甜65100

    辛普森殺妻案是指1994年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謀殺其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此案當時的審理很具有戲劇性,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無罪,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本案也成為美國曆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這個案子有兩個關鍵,一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二是“疑罪從無”原則。先回答題主的問題1:檢方的失敗,問題很大程度出在證據上。一、檢方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案中,所有的供述、證言均不能直接表明辛普森確實殺妻,全部的證據均屬於間接證據(單憑間接證據不能定罪,要求有一連串的間接證據,互相印證才具有證明力),但是這些證據有不少被證明是由警方偽造,有部分的取得則是違反了程式規定;二、檢方的證據的取得違反了程式規定;

    刑事專家一致同意,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的結果不會撒謊,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汙染、不當處理、草率採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麼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毛病全都存在。辯方專家指控,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裝置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有按照正常程式採集現場血跡。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所以檢驗結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式,在採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乾之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乾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三、檢方的證人(豬一樣的隊友啊);辛普森案審判期間,最令辯方陣營生疑的人物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儘管爭議性極大,但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國普通法中“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該警官被指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而且身為公訴方的證人,公然拒絕回答辯方提出的問題(等於間接承認),該案後,這名警官就被起訴了(偽證罪)。在美國這個訴訟制度非常完善的國家,程式上的缺陷是必定會影響實體審理的。這個案件,實體上的小疑點或許不成問題,但是警方在程式上的重大違法,就是他們失敗的開始。當然,這個案子中,辛普森能夠脫罪,還有很多其他原因。最重要的就是“疑罪從無”原則,儘管有一定、合理的懷疑,但是在證據沒有確鑿(必須是合法的證據,違法的證據不算)之前,他都是無罪的。另外,警方忽視現場勘驗常識,非法搜查都為辯方提供了有利證據。最後,比較偶然的一點:該案的陪審團全是黑人(如上述,福爾曼警官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種族歧視者,難免會引發陪審團的不滿)。此處能說的還很多,已偏題,不贅述。題主的第2問:看看以下百度解釋就知道了。禁止雙重危險(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審)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國家不得運用其所擁有的資源和權力,對一個公民或者一項犯罪行為實施反覆多次的刑事追訴,從而達到定罪的結果;如果沒有這一限制,被告人就永遠被迫生活在焦慮和不安全的狀態之中,而且那些本來無罪的被告人受到定罪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加了。因此可以說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主要功能就是防止國家濫用追訴權,從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同一罪行,經過一次起訴、審判後,不得再有第二次。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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