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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稅官談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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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師父定投88
這個能的,新的證券法也強調了要進一步加強資訊披露,擴大了資訊披露義務人的主體範圍,完善資訊披露的內容,有利於減少暗箱操作。同時會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樣就能夠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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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市快快報
股份回購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在最佳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股價、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回報投資者等方面都可發揮重要作用。雖然此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但像這兩年一樣大規模實施回購的現象,卻還是比較罕見的。
《證券法》客觀上也為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進一步降低了門檻,也為其打開了方便之門。實施股份回購是為了穩定股價,提振投資者的信心。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
新證券法,不再像三審稿那樣,實行註冊制和核準制的雙軌制。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經驗基礎上,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的修改完善。同時,考慮到註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也授權對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註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增設了第五章資訊披露和第六章投資者保護,確立中國版的集體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
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資訊披露制度,完善了資訊披露制度。包括擴大資訊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完善資訊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資訊;規範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人員公開承諾的資訊披露制度等。
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資訊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資訊披露制度。包括擴大資訊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完善資訊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資訊;規範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資訊披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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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阿東音樂匯
當前處於發展中階段,當然實施過程中會有很多小動作可以去做,但要相信政策會越來越完善,把那些不幹實事的傢伙搞定!
一起加油!
回覆列表
自對《證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之後,回購新規的出臺已經滿了一年時間。進入2019年以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實施情況到底如何,統計資料給出了答案。資料顯示,今年前11個月共有605家上市公司實施了回購操作,累計回購金額1063億元,而2018年全年也只有520家上市公司累計斥資451億元進行回購。顯然,相對於2018年,今年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要積極得多。
股份回購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在最佳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股價、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回報投資者等方面都可發揮重要作用。雖然此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但像這兩年一樣大規模實施回購的現象,卻還是比較罕見的。
個人以為,2019年度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更加積極,有多個方面的因素值得重視。首先,對《證券法》股份回購條款的修訂功不可沒。在原來的諸如減少註冊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併、獎勵職工、對股東大會作出的異議要求回購等四種情形基礎上,回購新規新增了兩種情形,即“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這客觀上也為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進一步降低了門檻,也為其打開了方便之門。
其次,實施股份回購是為了穩定股價,提振投資者的信心。2019年步入5月份之後,股市再次陷入低迷之中,許多個股股價跌得面目全非。股價的下跌,投資者不僅遭受了的損失,也嚴重打擊其持股信心。在沒有更多增量資金進場的背景下,僅僅依靠市場的存量資金,是不可能穩住股價的,此時,上市公司出手回購股份,無疑是股市維穩非常重要的手段與方式。
其三,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這也是多家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的主要原因。在股市低迷期間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取得多贏的效果。一方面可穩定股價,保護其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無論是股權激勵還是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人員的持股成本都比較低,也意味著持股風險較低,今後獲利的可能性大增。
儘管2019年度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更加積極,而且越是藍籌股與白馬股,不僅回購的金額較大,實施回購也更加迅速,但“忽悠式”回購仍然不乏其例。釋出回購股份的公告,從本質上講,是上市公司對於市場、對於其投資者作出的莊嚴承諾。既然是承諾,那麼有必要切實履行,而絕不是把回購股份作為忽悠市場、忽悠投資者的一種工具,這顯然也是值得商榷的。
事實上,從已經曝光的案例看,回購金額不及下限、以多種理由終止回購計劃,甚至是隻有雷聲沒有雨點的“零”回購均不在少數,也凸顯出A股市場股份回購的另一種生態。而這類上市公司的所謂回購,均不無忽悠的成分在內。
滬深交易所釋出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從多個方面對於股份回購進行了規定,但“忽悠式”回購仍然在市場上出現,說明監管上仍然存在短板。個人以為,防範上市公司“忽悠式”回購,措施得力是不可或缺的。比如在上市公司沒有籌集到足夠的回購資金時,應禁止其釋出股份回購計劃的公告;對於已釋出股份回購計劃公告的上市公司,應建立單獨的帳戶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對於“忽悠式”回購,在將相關上市公司記入誠信檔案的同時,也可將其相關高管認定為不當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