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美國國會提出限制總統對外出兵作戰的權利的《戰爭權利法案》Power Of War Resolution。 其主內容是:當美國收到攻擊或者受到嚴重威脅時,總統決定向外國派遣軍隊前必須要得到國會的授權。《戰爭權利法案》要求總統在出兵前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法案還禁止沒經國會授權在國外駐紮軍隊60天以上,到期時需要在30天內撤離。 根據美國憲法,國會的提案成為法律最後必須由美國總統簽署才行。當時的總統尼克松行使了總統否決權。 一個法案在國會透過只要超過半數票就可以,但是國會要推翻總統的否決得分別在眾議院和參議員獲得三分之二的支援。一般來說總統不會輕易行使否決權,一旦總統否決了提案,很難被參、眾兩院推翻,因為都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是很難的。不過這次《戰爭權利法案》最終還是被參、眾兩院超過三分之二的票在推翻尼克松總統的否決之後透過,於1973年11月7日成為法律。 理查德·尼克松 《戰爭權利法案》的意義在於解決了長期以來在戰爭問題上的各方勢力在決定權上含糊不清的問題。 美國總統在國外事務上的權力遠大於在國內事物上的權力。因為對外事務基本上代表了整個國家的利益,不像國內事務利益分得那麼清楚。另外對外軍事行動的突然性和保密性使得總統沒有時間等待國會漫長的討論。但是經過北韓戰爭和越南戰爭,立法者擔心總統的特殊權利會背失去國會的監督。事實上憲法確定只有國會才有權利宣戰但是實際上美國許多對外作戰行動都沒有經過國會。 自從《戰爭權利法案》成為法律以來,美國的多次軍事行動都依照此項法律,比如國會行使《戰爭權利法案》讓參加多國部隊的美軍海軍陸戰隊在黎巴嫩駐紮18個月,授權美軍出兵干涉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克林頓任總統時的1993年11月9日,國會根據《戰爭權利法案》的部分條款命令美軍必須在1994年3月31前撤出索馬利亞。後來的出兵南斯拉夫-波士尼亞-科索沃和布什時期在遭受2001年恐怖襲擊後出兵伊拉克都是依照了《戰爭權利法案》。
1973年美國國會提出限制總統對外出兵作戰的權利的《戰爭權利法案》Power Of War Resolution。 其主內容是:當美國收到攻擊或者受到嚴重威脅時,總統決定向外國派遣軍隊前必須要得到國會的授權。《戰爭權利法案》要求總統在出兵前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法案還禁止沒經國會授權在國外駐紮軍隊60天以上,到期時需要在30天內撤離。 根據美國憲法,國會的提案成為法律最後必須由美國總統簽署才行。當時的總統尼克松行使了總統否決權。 一個法案在國會透過只要超過半數票就可以,但是國會要推翻總統的否決得分別在眾議院和參議員獲得三分之二的支援。一般來說總統不會輕易行使否決權,一旦總統否決了提案,很難被參、眾兩院推翻,因為都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是很難的。不過這次《戰爭權利法案》最終還是被參、眾兩院超過三分之二的票在推翻尼克松總統的否決之後透過,於1973年11月7日成為法律。 理查德·尼克松 《戰爭權利法案》的意義在於解決了長期以來在戰爭問題上的各方勢力在決定權上含糊不清的問題。 美國總統在國外事務上的權力遠大於在國內事物上的權力。因為對外事務基本上代表了整個國家的利益,不像國內事務利益分得那麼清楚。另外對外軍事行動的突然性和保密性使得總統沒有時間等待國會漫長的討論。但是經過北韓戰爭和越南戰爭,立法者擔心總統的特殊權利會背失去國會的監督。事實上憲法確定只有國會才有權利宣戰但是實際上美國許多對外作戰行動都沒有經過國會。 自從《戰爭權利法案》成為法律以來,美國的多次軍事行動都依照此項法律,比如國會行使《戰爭權利法案》讓參加多國部隊的美軍海軍陸戰隊在黎巴嫩駐紮18個月,授權美軍出兵干涉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克林頓任總統時的1993年11月9日,國會根據《戰爭權利法案》的部分條款命令美軍必須在1994年3月31前撤出索馬利亞。後來的出兵南斯拉夫-波士尼亞-科索沃和布什時期在遭受2001年恐怖襲擊後出兵伊拉克都是依照了《戰爭權利法案》。